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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加班费的计算方法(详解)

为大家整理了清明加班费怎么计算,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一、清明节是几月几号

根据国务院最新的放假安排可以看出:的清明节是在4月4号(星期六)、4月5号(星期天)、4月6号(星期一)这三。相较而言这三天属于是一个小长假。虽然是一个很特殊的节日,但并不是所有人都会放假。那么,如果一些普通的加班族需要加班那么在这期间加班费要如何算呢。

二、什么是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是指在法定的放假期间,公司支付给加班的员工一定的法定加班费。及员工在完成其工作任务以内的任务后,又延长其工作的时间,其实加班工资就为指的是在延长工作期间应该获得的报酬。

三、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一)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2×加班时间

(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3×加班时间。

所以清明节的假日中4月5号(其为法定节假日)就要按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而4月4号和6号(这两天是公休日)就要按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来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加班费计算的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员工其自身岗位的工资报酬,如果低于其原有的工资报酬就要按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员工加班之后,用人单位不承认加班事实该怎么办?

关于加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加班做了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在公司制度中规定加班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希望员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如果劳动者确实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须按照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批才能被用人单位视为加班,以防止混加班的不良现象出现。在用人单位有相关的加班审批制度规定下,如果加班者自我加班,没有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之后引发劳动争议仅仅出示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加班的事实,只能证明劳动者在下班之后并未离开公司,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律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引发劳动争议后,加班事实该由谁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规定规定了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有些劳动者理解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均有用人单位承担,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除了部分情况是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大部分情况下依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而用人单位主张未加班,这种情况则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明确了一般情况下由劳动者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妨碍证明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妨碍适用于加班事实证明责任中的构成要件为:(1)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存在。(2)劳动者已经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该证据可以表现为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所需履行的审批手续,而该手续最终由用人单位保管;也可以表现为劳动者之前领取工资的工资单,该工资单显示的内容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有记录加班时间的内部系统;有时也会表现为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动者提出的能够证明该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但是,无论何种证据,本要件的满足是以法官对劳动者提出的证据进行证明评价之后形成确信(即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为条件的。 (3)用人单位不提供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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