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退养老金每月平均涨305元
明日,就是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发放养老金的惯例日子。从1月起就该上涨的养老金明日能到位吗?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具体方案,并明确,1月、2月增加的养老金将在明日全部补发到位。
据介绍,此次调整是本市至1994年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以来,第23次的连续调整,人均增额达到历史最高。调整后,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人均增加305元,平均养老金水平将提高到3355元/月。
而此次“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调整方案,采取的是挂钩调整+定额调整再加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所谓挂钩调整,通俗地说就是体现多缴多得原则,增加的额度与缴费年限挂钩;定额调整则是按绝对额普遍增加,同时体现对低收入者的适当倾斜。而这两者为普惠,所有人都会涉及到。在普惠的基础上,还针对几类特殊人群进行适当倾斜,其中涉及最广的是针对65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分不同年龄段再给予不同额度地增长,这使得这些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能够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据悉,此次养老金调整人均水平高于往年,为历年来最高,将共惠及本市228万企业退休人员。尽管此次公布调整方案的时间有些较往年延后,但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承诺,包括1月、2月需要补增的养老金将随3月份养老金同时发放到位。而实际上,企退人员养老金的发放日子为每月15日,这意味着明日,企退人员的养老金本月将有两笔进项:一项为3月新标准下的养老金,一项为1月、2月补增的养老金。
附件
关于北京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5〕6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养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养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养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 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80元。
八、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12月31日(含)前年满 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
九、按照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一、自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609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464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331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