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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可贷款

发布时间:2023-11-01 18:27:45

日前,惠州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新修订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下称“新《办法》”),新规将原条款“连续缴存满1年以上”修改为“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达到规定时限且继续正常缴存”。

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接下来中心将根据新贷款办法制定操作细则,预计再等一个月左右,连续缴存周期缩短至6个月即有望申请公积金贷款。另外,新《办法》在担保费用取消、二手房首付比例降低,以及简化贷款流程等方面均实现优化。

对比2013版贷款办法,新《办法》在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上有所降低。

据新《办法》,在贷款门槛相关规定上,将原来规定的“借款人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条款优化为“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达到规定时限且继续正常缴存”。用“规定时限”代替了具体的时间期限。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样表述有效增加了地方政策的灵活性,不再具体的表述1年或几个月的期限值,而是可以根据上级部门的针对性调整及时予以落地实施,更好地服务惠州缴存职工。

另外,结合此前住建部等三部委发布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中要求将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缴存期限缩短至6个月(含)以上。在新办法正式实施后,惠州即将作出有效调整。这也意味着惠州职工只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去年以来,在贷款担保以及二手房首付降至20%等政策出台,惠州当前已经实现有效落地和服务。在新修订的办法中,对于这些新的业务项都有效纳入,并结合惠州实际进行规范。

在贷款抵押环节,新办法删除了旧版中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的70%”条款,进一步在法规层面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进行确定,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

在贷款担保问题上,新《办法》规定贷款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抵押、阶段性保证、全程保证,以及上述担保方式的组合,具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几种贷款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可以自行选择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

该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根据借款人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应当提供全程保证的,借款人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全程保证。全程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专业担保机构,具体由借款申请人自行选择。“取消强制担保机构,降低贷款中间费用,减轻了贷款职工的负担。”这也意味着抵押房产办理保险手续不再是必要流程,有效降低贷款所需费用。

仔细对比新旧两个版本贷款办法,新《办法》除了有效降低贷款门槛和降低费用,在便民方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流程和手续上也得到优化。

新办法指出,借款人按规定提交完整齐全的文件资料后,受委托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首次预约,中心批准贷款后,受委托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同时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将贷款资金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合同约定的房屋出售人的账户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借款人的账户。

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基于当前已经投入运营的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都将实现在平台上同意办理,实现了中心自主记账,贷款的发放、回收、贷后管理等功能,这也使得新办法规定的相关业务流程得以有效实施。“运用系统在线审批,不再需要使用贷款发放通知书,贷款资金也可实现跨行转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另外,涉及到夫妻双方办理贷款条款的优化也引起记者关注。新办法中将原条款“共同借款人必须是共同买受人”修改成“借款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该负责人介绍,这样就免去双职工申请贷款必须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加名的麻烦,简化了贷款流程。

惠州新版公积金贷款办法出炉,记者昨日了解到,市民翘首以盼的公积金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含)可申请贷款的政策,有望再等约一个月就可实施。

许多市民翘首以盼的公积金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含)可申请贷款的政策终于有进展了。昨日,市政府门户网站挂出新版《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原“连续缴存满1年以上”的贷款条件修改为“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达到规定时限且继续正常缴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贷款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预计再等一个月左右,就有望正式实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达到规定时限”是指上级部门文件、规章、规定所要求的时限,如此修改可避免因上级部门政策变化导致需要频繁修改贷款办法。这意味着,下次上级政策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时限进行修改时,惠州可即时跟上。

2013年 10月《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颁布施行,近两年来,住建部等部委出台的公积金新政较为频繁,导致下级政策有时难以及时对接跟上,而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去年投入使用后,在流程和管理方面都有所简化和优化,原办法已难以适应当下的办理需要。因此,在住建部等部委去年连续出台取消公积金贷款强制保险、公证、担保以及连缴满6个月可贷款等政策后,惠州根据依法行政 原则,决定对贷款办法进行修改。

房子不再抵押给银行

《办法》修改主要涉及

公积金贷款抵押权人的内容

将原办法中的 “受委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人”

修改为

公积金中心可委托受委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人作为抵押权人。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公积金中心。”

因此

原办法中 “借款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修改为 “与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等。

解读

过去由于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未建设投入运行

所有公积金贷款都依赖受委托银行的业务管理系统贷款的发放、回收、贷后管理都委托银行来办理。

“中心不具备作为抵押权人的技术条件,但是,根据《担保法》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的规定,在公积金贷款中,公积金中心是发放贷款的债权人,现在系统运行了,技术问题得到解决,办法也就随之修改。”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

“以前我们受委托银行有7家,后来为了方便市民,让更多银行也加入进来,现在已经有17家银行,当中既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也有民营股份制商业银行。”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

商业银行是存在破产风险的,而一旦银行破产,市民抵押给银行的房子会有被查封等风险。

因此,这次修改把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权人,也就是说以后房子抵押给公积金中心,而不是银行。但因组合贷款是基于同一抵押物设定抵押权,因此仍需保留受委托银行及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人作为抵押权人。

夫妻共同贷款

房产证无需再加名

在贷款对象和借款人条件的规定里

《办法》将原“借款人的配偶必须是房屋共同买受人和共同所有人”的规定

如借款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贷款人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则没有变化。

解读

“以前,我们在办理业务中常遇到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的情况,但有的房子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以前要求配偶必须是共同买受,就要求房产证上必须要加名才能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

这对于夫妻双方申请公积金贷款而言增加了一道加名的麻烦

在重新修改法办时,认为

原来 “共同贷款人必须是共同买受人”的规定必要性不大。

因为根据相应的公积金管理规定

●只有配偶才能作为公积金共同借款人

●并且已要求互为担保

●所购房屋也按房屋价值全额设定抵押

●再要求必须为共同买受人已没有必要

将可在线审批

在贷款程序方面,新办法实施后

受委托银行将无需再使用贷款发放通知书,才能从委托贷款账户将贷款资金划转到贷款人的账户,而是根据借款合同,就可以将贷款资金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合同约定的房屋出售人的账户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借款人的账户。

解读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贷款子系统正在建设中,它投入使用后,贷款程序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所有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都统一在这个平台上办理。”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

这就实现了公积金中心自主记账,贷款的发放、回收、贷后管理都将在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平台上办理,系统进行在线审批,不需要使用贷款发放通知书,贷款资金也可实现跨行转账,也无需在每个受委托银行存一笔贷款基金,“这样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冗余资金。”

此项内容被删除

去年住建部出台规定

要求降低公积金贷款的中间费用,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记者留意到,新《办法》中关于保险等的内容已被删除。另外,原办法“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的70%”这一项也已被删除。

解读

“因为今年中央规定,首套房贷款已结清后购买的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由3成降至2成,这类原来的规定与新政策不符的,也应该做相应的修改。”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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