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一直是民生热点问题,那么吉林最低工资标准是怎样调整的呢?小编收集了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吉政函〔2015〕10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3.5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2.5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1.5元/小时。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11月30日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含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部分之外,因此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但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否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各地规定不统一,有的地方如北京、上海等规定最低工资不包含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的地方如四川等则并未将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部分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