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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奖计税方法和终奖的六个雷区

岁末了,您的年终奖拿到手了吗?发了多少钱,应该缴多少个税,您清楚吗?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11年第46号《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个人所得税法调整前后变化最为明显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

关于年终奖调整是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当月实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适用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应按照《公告》中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适用税率)-105(对应速算扣除数)=2295元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由于个人所得税法调整后税率为7级,所以会在每一个级别之间产生一个“盲区”。所谓的“盲区”是指年终奖多发1块钱就有可能导致可以拿到手的年终奖反而减少了很多。

工作人员以第一级税率为例,年终奖在18000元以下,就按照3%税率征收个税,而年终奖为18001元,则按照第二级税率10%征税,依此类推,每一个级差税率之间都存在着这样一个“盲区”,在区间临界点上每增加1元,适用税率提高一个等级,征收的个税则增多。

其余5个“盲区”的分界点分别为5.4万、10.8万、42万、66万和96万,年终奖凡超出分界点,则会“损失”不小。

那么如何避开“盲区”?如何合理避税?工作人员认为,其实单位在发年终奖时完全可以避开“盲区”,既然多1块钱员工会损失不少,那为何偏偏要多发那1块钱。

此外,据工作人员介绍,如果员工工资是按照年薪来计算,而年终奖也算在其中的话,这个工资的个税缴纳办法与正常工资、薪金个税缴纳办法是有区别的,采取多发1块钱这种办法也可以合理避税。

工作人员介绍,另一种合理的避税办法就是员工可以通过捐款的方式避税。

因为捐款数额会从年终奖中被扣除,不过这需要到税务部门申报,申报手续相对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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