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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2 02:06:08

1月15日,从辽宁省人社厅获悉,今年辽宁省将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人员依法给予3倍未休假工资补偿。

执行范围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可一次性安排,也可以分段多次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等特殊工作任务,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安排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在下年度第一季度也无法安排的,应按规定发放未休假工资补偿。

未休假工资补偿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国家规定的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补贴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特点,研究制订本单位的年休假制度,确保带薪年休假计划得到落实。积极推行“A、B角”工作制度,做到工作休假两不误。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将培育低空、养生、自驾、邮轮等旅游新兴业态。最重要的是,我省将全面落实职工带薪休假,鼓励结合传统节日错峰休假,依法调整夏季作息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休周五下午加周末的2.5天小短假。

《意见》指出,我省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优化休假安排。

全面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在执行全国统一的既有节假日前提下,鼓励各单位和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带薪休假与本地传统节日、地方特色活动相结合,安排错峰休假。

关于2.5天小短假,我省《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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