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建省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1月份,省级地方两会密集召开。在已经召开两会的30个省份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成为各地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围绕着养老金、工资、社保、教育、休假等民生话题,多地推出了相关措施,这些也将直接影响当地老百姓的生活和“钱袋子”。宁夏、青海、河南、云南、海南、天津、吉林、辽宁、黑龙江、山西等省份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今年要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海提出“提高养老金水平”,山东提出“提高基本养老金”。
此外,湖南提出“按政策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西藏也提出“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关于福建省的最低工资,目前尚无明确的官方表态。但是根据全国各地的趋势,福建省也要上调,具体调整的通知估计在3-4月份发布。下文为大家证里了福建省2015年的标准供大家参考。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06元。
四、调整办法。月增加标准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一)定额均等增加部分,每人月均增加62元。
(二)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详见附件1。
(三)与个人养老金挂钩部分,按本人月发养老金标准的3%调整增加。
(四)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六、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七、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福州市的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所在设区市的标准执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参照福州市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八、这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九、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5年4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