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七条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陕西省居住证》。
第八条首次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居住证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现居住地址证明。
第九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三年有效期居住证:
(一)持一年有效期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
(二)有固定住所或者稳定收入;
(三)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十一个月以上;
(四)在居住地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条申领三年有效期居住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居住证申请表》;
(二)居住地址证明或者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效的《陕西省居住证》。
附件二(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办理居住证材料,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当审核。
材料符合要求,不需入户调查的,应当场受理,并打印受理回执;需入户调查的,由警务室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核查。核查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核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填写《陕西省办理居住证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居住证申领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居住证,并将制证信息发送至制证单位。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退回受理单位并说明原因。审核签发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居住证制作单位收到居住证制作信息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及时将居住证返回受理单位。
第十四条居住证受理单位收到居住证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放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