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6月25日公安部25号文)
二、办理机构
申办人暂住地的所属户籍派出所。
三、申请条件
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
四、申领方式
暂住在本市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或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单位内部或工地的,可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后,统一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
暂住在出租屋的,由户主或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
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三个月;
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会暂住证。
五、申请材料
1、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
2、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相片两张。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七、收费项目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每证收取工本费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