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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珠海噪音扰民投诉电话,珠海夜间噪音投诉电话(一)

一直以来,珠海始终坚持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不盲目发展,积极深化生态文明建设,走出了一条与珠三角其他城市不一样的发展道路,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经济和环境的双赢发展,生态文明始终领跑全国。

然而,作为生态文明“领跑者”,珠海并未满足于既定成绩,在新常态、新形势下,珠海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重新打磨环保“钢牙”,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惩治力度,加快治理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提升环境质量,推动珠海生态文明建设始终走在前列,绿色发展再上一个台阶,为珠海的蓝天碧海加建更牢固的“绿色保护网”。

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可谓珠海有史以来最严厉的环保法规。《条例》首次纳入“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时应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备,对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行为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此外,条例还新增了两款专门针对噪声污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施工噪声控制制度。

新条例局部修改非废旧立新

据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科长邓国庆介绍,《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于2008年出台,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对推动珠海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自以来,《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继修订出台,珠海原条例但相关条款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个别条款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不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有必要进行相应修订,以符合珠海环保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此次的修订是局部修改,而不是废旧立新。”邓国庆告诉记者,目前,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近38部,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且近两年正在进行集中修订,诸多环保管理制度面临调整。为及时与上位法相衔接,有必要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与上位法相冲突或抵触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近年来,国家的环境管理战略发生了重大调整,不再以污染控制为主导,而是向着以环境质量改善为主导的方向转型,更加注重社会参与、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模式。”邓国庆表示,所以此次条例的修订也进行相应调整,而非废旧立新。同时,现行《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于2008年制定,颁布之初以其内容的系统性、理念的先进性在全国有较大的影响,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保护和改善珠海生态环境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多年来,珠海环境空气质量保持全国前列,主要饮用水源和河流水质保持100%稳定达标,“十一五”、“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均圆满完成。经过调研,目前急需通过修改地方性立法来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不多。

4类违法行为最高罚款20万

此次条例的修订加大了环境违法的违法成本。“随着环保形势的日益严峻和群众环保意识提高,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都大幅提高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金幅度,这就要求我们根据上位法作出依法调整。”邓国庆表示,以往,“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制约环境执法的重要原因。这也是本次条例修订着重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原条例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大部分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新修订的环保法、大气污染法和广东省环保条例,按照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增加违法成本的精神,对7类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其中4类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额度上限达到20万元。

比照上位法的规定, 对违法处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故意改变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自动监控数据、未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帐、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擅自改动排污口及设施、未及时报告环保设施故障等行为,草案相应提高了罚款额度,分别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2万以上20万元以下不等。其中,对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故意改变自动监控系统获取数据的,或者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修订前的罚款额度提高了20倍。

比对新旧条例,新条例将罚款额度提高20倍的还有两条,一种是排污者不按要求提供监测数据,一种是拒绝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这两种行为都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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