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题文章为大家介绍宝鸡离婚证办理以及离婚的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办理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双方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宝鸡市办理离婚证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点:
一、离婚前,请慎重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
二、从法律角度,夫妻共同财产是各半分割,不因一方存在过错而少分或不分。
三、离婚协议以登记离婚为生效要件,如果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为避免登记离婚后解决遣留问题的麻烦,建议离婚协议书由律师代为起草与审查。
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双方当事人共同来提出申请;
2.双方均有完全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一致的意见)
4.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注:办理离婚需要携带的证件有:双方当事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应相一致,否则先到有关部门更正,身份证在有效期内)、结婚证及双方各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材料
1、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2、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本人近期照片(2寸、半身、免冠、2张)
宝鸡市涉外离婚登记应提交材料如下:
香港居民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本人的出行证;
(五)本人的身份证。
澳门居民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本人的出行证;
(五)本人的身份证。
台湾居民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本人的出行证;
(五)本人的身份证。
出国人员、华侨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本人的出行证;
(五)本人的身份证;
(五)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办理流程
1、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异地离婚怎么办理?
异地离婚程序(诉讼离离婚):
1.写好离婚起诉书(可请律师代写)
2.准备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书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异地离婚的第一种情况:原告在户口所在地而被告不在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由原告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异地离婚的第一种情况:双方均在异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满一年,则应视其有经常居住地,那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地点
宝鸡市陈仓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陈仓区虢镇西关法院街4号
电话:0917-6223684
宝鸡市凤翔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凤翔县秦风路中段韦家巷23号
电话:0917-7214294
宝鸡市岐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岐山县朝阳东路县民政局大院
电话:0917-8211656
宝鸡市扶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扶风县民政局
电话:0917-5211623
宝鸡市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眉县首善镇眉齐路中段11号
电话:0917-5555915
宝鸡市陇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陇县城关镇东大街15号
电话:0917-0086917
宝鸡市千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千阳县宝平路68号民政局六楼
电话:0917-4241871
宝鸡市麟游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麟游县九成宫碧城路6号
电话:0917-7960249
宝鸡市凤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凤县双石铺镇新建路民政局四楼
电话:电话:0917-47636
宝鸡市太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太白县东大街12号政务大厅二楼西侧
电话:0917-4951137
温馨提示:婚姻登记处接待时间一般为星期一至星期五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放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