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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工商、发改委、公安、民政、环保、环卫、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建设工程项目、物业类型和社区建设等因素。
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一个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分多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划分为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
属于城市建设中自然形成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和非住宅区物业,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划分;跨县(市)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划分。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命名。
新建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命名;已形成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住宅小区、街道、社区的名称等因素命名。
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名称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原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部门核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将物业交给业主的建筑面积达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
(二)将物业交给第一个业主之日起满两年的;
(三)占全体业主3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二)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5.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上述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