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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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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区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如何加强物业管理服务,让物业管理更加规范到位,让老百姓居住的更加舒心?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共八章九十二条,详实规范了物业管理区域与相关配置、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等内容,对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业主物业闹矛盾联席会将评理

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社区业主和物业来说,发生矛盾纠纷将有一个正规的评理地方了。条例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组成,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空置房屋需缴费

许多市民提出:买房没入住,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物管费用还用交吗?这个问题一直是大家热议的焦点。

条例明确,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存在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

车库、车位首先

满足业主需要

近年来,居民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使得部分小区内出现车位、车库不够停车的情况,由此引发的物业纠纷日益增多。为破解这一难题,条例确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车库、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收费明码标价

“每年都交物业管理费,可就是不知道里面涵盖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总觉得消费得不明不白。”在我省不少社区,和居民刘发祥有着同样困惑的不在少数。

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业主自愿交纳的除外。

使用维修基金

可走“应急程序”

房屋渗漏、电梯故障、道路破损……面对这样的问题,动用专项维修基金一般要经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才能使用,程序繁琐,特别是没有涉及自身利害关系的业主不理解和不支持,想要通过两个“三分之二”条件,很难实现。一些空置率比较高或者部分业主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小区也难以达到动用专项维修基金的条件。

因此条例明确,当出现房屋屋面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等情形时,不必通过繁琐的报批程序,便可迅速启用维修基金。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明确业主委员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核准后,可以及时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消除各种安全使用隐患,真正体现专项维修资金的意义。

半小时内免交停车费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小区停车难问题变得突出。不同小区收费标准五花八门,甚至引发业主与物业间的矛盾。为体现人性化、亲情化服务,结合日常投诉反映,条例明确因业主需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半小时和为业主提供配送、搬家、维修等服务的车辆免交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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