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下列权力:
㈠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㈡审议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㈢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㈣决定有关业主利益和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㈤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执行物业管理合同的情况;
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㈠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㈡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或修订草案报业主大会通过,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㈢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负责合同的履行;
㈣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㈤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年度维护管理计划和大宗维修项目的维修费用报告;
㈥监督及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