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烟台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价方式及管价范围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的属性和经营特征,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以下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2.实施停车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3.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单位配套的停车场;
4.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的停车场;
5.景区配套的停车场;
6.其他应当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群团组织等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
除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
二、车型划分
小(中)型机动车,指乘坐人数小于20人的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货车;大型机动车,指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
三、收费标准
(一)机场停车场
小(中)型机动车,第一个半小时内2元;超过第一个半小时,按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计费,每小时5元。连续停放的,第一个24小时收费额不超过30元,第二个24小时收费额不超过40元,第三个24小时起每24小时收费额均不超过50元。
大型机动车,第一个半小时内5元;超过第一个半小时,按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计费,每小时10元。连续停放的,第一个24小时收费额不超过60元,第二个24小时收费额不超过70元,第三个24小时起每24小时收费额均不超过80元。
(二)火车站、码头停车场
小(中)型机动车1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30元;大型机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计费;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减半计费。
(三)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小(中)型机动车1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0元,夜间收费额最高不超过5元;大型机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计费;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减半计费。
计时收费时段,白天指当日7时至20时(含),夜间指20时至次日7时(含)。跨时段停车的,按白天夜间分别累计计费。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群团组织等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所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