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放管理,合理运用价格杠杆提高路内停车泊位周转效率,缓解停车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市民停车及出行环境,我市计划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道路路内停车收费管理。前段时间媒体相继发布相关报道后,“城市建设提质年”活动指挥部办公室十分关注群众的意见建议,对每篇报道的留言都进行了收集整理,累计收到市民评论留言500多条,内容主要涉及九个方面,在此进行统一回应。
一、道路路内停车收费应由谁来收?用到哪里去?是人工收费还是电子收费?
我市道路路内停车收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建集团统一负责,收取的费用统一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市民群众的监督。在收费方式上,暂时采用人工手持pda设备进行收费。
二、定价的依据在哪里?是否有考虑过市民的承受能力?收费是否有发票提供?
(一)定价依据:梧州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梧政发〔2014〕17号)等文件。我市物价部门制定《梧州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流程规定,进行了成本监审、举行价格听证等程序形成收费方案并呈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才正式印发执行,定价依据充分,定价程序合法。
(二)收费标准:《梧州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是2016年印发执行的,制定时已参考了周边城市的收费标准,在广西区内属于中等水平,符合梧州市实际情况。
1.免费时段方面。我市免费停放时间为20分钟,桂林市为30分钟,南宁市为15分钟,防城港市不设立免停时间。
2.收费标准方面。以一类区域为例,我市收费计时基数为每小时,停放一小时的收费标准为2元/车,南宁市和桂林市收费计时基数为15分钟,每个计时基数收费标准为1.5元,停放一小时的收费标准为6元/车,柳州市、防城港市等市采用每小时作为计费基数,道路停车第一小时标准分别为2元和3元。
3.最高限价方面。以一类区域为例,我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小型汽车收费时段为8:00-22:00,每车次每天最高限价30元;南宁市未设定最高限价,收费时段为7:30-21:00(周末收费时段9:00-21:00),每车次每天最高收费102元;柳州市7:00-19:00每车次最高收费12元,19:00-次日7:00每车次最高收费14元,全天停放合计每车次最高26元;桂林市收费时段为8:00-22:00,每车次最高限价60元。
(三)收费票据:《梧州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明确规定,经营单位“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目前较多商家特别是二手车商铺等,占用停车位现象较为严重,政府部门对这些商家是否有整治措施?对于小车占用两轮车位或者两轮车占用小车车位的情况如何处理?部分临街商铺需要装卸货物时占用车位是否等同收费?
2018年开展“城市建设提质年”活动以来,市公安交警部门牵头组织市商务、执法、行政审批、消防等部门持续开展二手车占道经营整治行动,目前多家二手车店铺已搬迁至二手车集中经营市场,二手车店铺占道经营现象已得到较大改善,今后将继续抓好对二手车店和其他商家占道现象的高压整治。
道路停车泊位稀缺,为了确保充分发挥作用,市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大整治力度,对小车占用两轮车位或两轮车占用小车车位等违停行为依法进行纠正或拖移,停车管理员将进行监督劝导,也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提供线索。
临街商铺装卸货物车辆占用车位依据《梧州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四、在收费停车期间,收费方是否负担起保管的责任?车身被刮花、两轮车被盗等是否有人管理?
道路路内停车收费是市城建集团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公共停车资源占用费(不含车辆保管费),主要目的是通过价格杠杆防止机动车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最大限度利用公共道路资源。机动车停车人应做好车辆防盗措施,停车管理员会在车辆进出泊位时做好引导,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发生碰擦的,停车管理员将积极向受损车主报告目击情况,并配合车主和公安交警部门做好现场记录,如发现有车辆偷盗现象,停车管理员会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五、目前梧州市区车辆保有量较多,六千余个车位是否能够满足群众停车需求?
目前规划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以《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为指导依据,进行了大量前期调研并结合道路交通拥堵情况和停车泊位的实际需求确定的,路内停车泊位数量将视交通管理和停车需求情况进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六、市政道路属公共资源,道路路内停车收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开过听证会?
(一)《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由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1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9日批准,并于2018年4月15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明确:“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向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可以依法收取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二)梧州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听证会启动于2015年,而后分别于2016年2月、3月通过政府网站、报刊报道、电视电台等方式公布了关于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听证会的第一、第二号公告,于2016年4月28日举行梧州市道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听证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行业专家组成听证人员,经过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才形成了《梧州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梧价费〔2016〕50号),该《标准》适用于在市区内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车而实行的计时收费,同时收费标准也已经明确对“无人值守的非机动车泊位免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三)《梧州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范围方案》规划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以《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为指导依据,进行了大量前期调研并结合道路交通拥堵情况和停车泊位的实际需求确定的。《方案》已按程序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警部门于11月30日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梧州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