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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路边停车收费标准,路边停车一天多少钱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交通和港航管理局、海口市规划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通知。《细则》明确,对进入收费停车设施停放不超过20分钟(含20分钟)的机动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占道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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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全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对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细则》明确,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下列情形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下列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社会资本(除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的)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2.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4.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5.其它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之外的停车设施。

下列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机场、车站(火车站、汽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旅游景区(点)、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含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2.为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3.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4.交通、物流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专用停车设施。

下列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参照“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市政工程附属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执行。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的停车设施;2.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

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政府定价。

机场停车实行按时段计时计费方式

停车设施类型分为露天停车场、简易棚停车场、架空(地面)停车库、地下(室内)停车场、机械式升降停车场(含智能停车场)、占道临时停车泊位六种类型。车辆车型分为:(1)机动车:货车按吨数计,客车按座位计。分为小型汽车(12座以下或1吨以下),中型汽车(13座至24座或1至5吨),大型汽车(25座以上或5吨以上),摩托车。(2)非机动车:分为电动自行车、自行车。

《细则》明确,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计费方式分为临时性停放和固定性停放。

1.临时性停放:临时性停放指进入收费停车设施超过免费时间的车辆,临时性停放计费单位分为按时段计时收费和按次收费。(1)临时性停放计费单位为按时段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以时段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实行24小时最高限价。政府定价的机场停车配套设施、车站停车楼、交通枢纽站停车楼、机械式升降停车设施(含智能停车设施)、公办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按时段计时计费方式。(2)临时性停放计费单位为按次收费的停车设施:除以时段计时收费外的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设施实行按次计费方式。临时性停放分为白天(七点至二十二点)、夜晚(二十二点至次日七点),车辆一次连续停放24小时内的按夜晚标准一次计价收费,每超过24小时停放递增一次收费。

2.固定性停放:固定性停放指停放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即包月停放),固定性停放计费单位为月。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的建设与经营成本、设施等级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车辆类别、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及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自主制定。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商确定。

出租车指定候客场点候客免收停车费

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共同决定同意授权的业主代表,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居民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按法定程序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

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对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应当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细则》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一)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内设)停车设施办理业务的社会车辆;(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作业车辆)和殡葬车;(三)残疾人专用车辆;(四)出租车辆在指定候客场(点)候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

因交通肇事、违章等受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者拖至指定停车设施停放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行政机关和指定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费用由委托机关(单位)承担。

《细则》要求,各类收费停车设施在实施收费前,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具备相应的停车服务设施、管理工作人员和管理规章制度,安装或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计时及消防设施设备。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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