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城区机动车辆保有量迅猛增长,停车需求与停车场点规划建设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在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停车难的问题,但占道停车管理上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为此,我局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管理。
一、关于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
根据《研究公安交通管理部分职能移交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广府阅〔2013〕1号),市城管执法局从2013年2月1日零时起履行市主城区内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泊位的管理职能。自行使管理职能以来,一是加强对停车收费管理公司的监管。对停车服务公司个别停车管理收费员“不着装”、“不亮证”、“不给票”、“用语不文明”、“收费不规范”等行为,要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严格管理,强化对停车收费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做到着装上岗、亮证收费、使用正规发票、用语文明,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今年以来,已教育处理停车收费管理员17人次,辞退3人。二是规范设置收费公示牌。严格执行《广元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市城区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区域设置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依据、标准及投诉电话,所收取的停车费全额上交市财政。对单位、个人未经许可在城市道路违法设置停车泊位进行收费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关于全市各县区停车收费统一定价的问题
根据《广元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广价费〔2010〕90号)的规定,市城区机动车占道停车收费实行分时段、分类别的收费,一类区域起价2元/2小时以内,2小时以后每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二类区域起价2元/2小时以内,2小时以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三类区域起价2元/次。本规定只适用于市主城区。各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由于各县区管理部门各不相同,目前,制定统一的定价收费标准的条件尚不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