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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新能源汽车政策及补贴标准说明

广大市民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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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响应国家低碳、环保、节能、绿色出行号召,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使更多新能源汽车消费者享受到省、市级财政补贴政策,市工信局联合市财政局再次对我省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开展宣传,请符合申报条件的 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前往市工信局技术装备科进行申报。

一、补贴政策依据

(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能源 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经一〔2016〕61号);

(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调整升级新能源汽 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甘财经一〔2017〕27号);

(三)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关于调 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

(四)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 、发改委《关于进 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

二、申请范围

(一)符合补贴标准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以下 简称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法人消费者(包括公交、出 租、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和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 新能源汽车,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法人消费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 个人消费者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消费者应具备以下 条件:1.购买的产品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2.购车发票开具后三个月内在省内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3.法人消费者应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个人消费者应有省内常住户口。

(三)消费者申请补助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其中:1. 法人消费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人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行驶里程达2万公里以上证明、厂家出具的国家补贴证明、购买车辆所在批次的工信部推广目录及免征税目录、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2. 个人消费者提供资料:购买者个人身份证 明、个人银行卡、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厂家出具的国家补贴证明、购买车辆所在批次 的工信部推广目录及免征税目录、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补贴标准

(一)2017年以前在省内购买的符合补贴申请 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省级市级按照调整前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补贴,省级财政按照调整后的中 央财政补贴标准的35%执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 照调整后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执行。

2017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在省内购买的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标准为:省级财政按照调整后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 35%执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照调整后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5%执行,省、市、县补贴比例总和为 中央财政补贴的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的50%。

(二)根据《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新能源客车和新能源专用车补贴标准进行适度降低。燃料电池汽车补贴力度保持不变,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进行补贴,燃料电池客车和专用车采用定额补贴方式。

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车辆销售上牌后将按申请拨付一部分补贴资金,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2018.2.12)起,从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按照《关于调整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 〔2016〕958号)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的50%。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2019.3.26)起,从 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 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 〔2018〕18 号)对应标准的0.1倍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6 倍补贴。过渡期期间销售上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 2018 年对应标准的 0.8 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和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政策另行公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的50%。请已购买符合申报条件或正准备购买符合申报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可拨打电话咨询并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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