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商务厅、经信委近期发布了《关于调整2017年-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购置补贴资金的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外,其他用户申请购置补贴资金的运营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其中: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2018年6月12日起,青海省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按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0.5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2017年-2018年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年]95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要求,为做好全省2017年-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购置补贴标准
(一)、2017年购置补贴标准及条件。申请我省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购置补贴车型必须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并在我省车管部门登记注册(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的方可申领补贴资金(转移登记车辆除外),非个人用户购置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资金,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详见附件1)。
(二)2018年购置补贴标准及条件。申请我省2018年度新能源气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购置补贴车型必须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并在我省车管部门登记注册(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方可申领补贴资金(转移登记车辆除外),出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购置补贴资金的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外,其他用户申请购置补贴资金的运营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其中: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详见附件2)。
二、严格车辆补贴资料审核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以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对运营单位、车辆型号、技术要求车辆用途、购置发票、注册登记公告批次、补贴标准、购置数量等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实地进行抽验,对车辆发生转移登记变更的,取消该车补贴资金,确保申请资料内容与补贴车型一致。同时要做好补贴车辆档案管理,能够经得起审核,需查询补贴车辆公告批次和车辆参数值请登记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vtsc.org.cn)进行查询,对核查发现故意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篡改运营里程数据等方式来恶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并收回补贴资金。
三、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以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协同配合,强化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5]2201号)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及时兑付补贴资金,转款专用,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购置补贴车辆情况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和商务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购置情况预拨补贴资金,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对截留、骗取补贴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专项补贴资金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