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的若干措施》(陕办发〔2017〕5号), 加大我市人才引进力度,集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榆创新创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能源化工、现代特色农业、文化旅游、有色冶金、现代服务业、装备制造业、社会事业等领域,重点引进一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带团队的高层次人才,为榆林经济转型发挥引领和支撑作用。
第三条 用5年时间,引进20名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200名具备较强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的博士研究生,2000名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引进方式及条件
第四条 引进方式
(一)刚性引进。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带项目、技术、资金的高层 次人才(团队)来榆创办企业、科研机构、教育机构。
2.以调任、考录、引进等方式,进入我市党政、企事 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二)柔性引进。
以签订短期服务合同或项目合作等方式,来榆开展科研 攻关、技术服务、顾问咨询等工作。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两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入选国家“*”“*”和省“*”“*”“特支计划”“ ‘三秦学者’创新团队”等高层次人才(团队)。
(二)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或有丰富的海内外创新创业经历,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榆重点产业领域创业,有助于提升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水平的领军型人才。
(三)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具有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有从事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或新兴学科研究的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其研究方向符合我市现代产业发展方向的高层次科研人才(团队)。
(四)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机构中担任过中、高级管理职务两年以上,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团队)。
(五)在教育、文化、卫生、农业和旅游等领域,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在实践中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省级以上水平的技术或学科带头人,得到省内外同行公认的专家学者或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
(六)我市紧缺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六条 来榆创业人才(团队)申报引进工作常年开展,经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初审,报市委人才办复核,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享受相关配套政策和工作待遇。
第七条 刚性引进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常年接受申报,集中组织审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岗位申报。刚性引进博士研究生和正高级职称高层次人才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级主管部门按照“紧缺急需、人岗相适”原则,随时向市委人才办申报引进岗位。
(二)岗位审核。市委人才办根据用人单位工作职能对所申报引进岗位条件设置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发布公告。市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后,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市级主管部门须及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引才公告。
(四)人员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按公告规定时间到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市级主管部门现场申报,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每个岗位申报人数不得低于1 :2的比例。
(五)考察。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岗位条件的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人员从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水平、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根据考察结果向市委人才办提出拟引进人选。
(六)复核。市委人才办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复核。
(七)体检。市委人才办组织对拟引进人选进行体检。
(八)会议研究。市委人才办根据复核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引进人选建议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九)公示。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拟引进人选,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十)录用。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联合下发引进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刚性引进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定期组织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一)岗位申报。每年6月,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级主管部门按照“紧缺急需、人岗相适”原则,向市委人才办申报引进岗位。
(二)岗位审核。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编办、市人社局根据用人单位职能对所申报引进岗位条件设置、编制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发布公告。市委人才办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告》。
(四)人员申报。申报人员按照《公告》要求,填写《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五)审核。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六)评审。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公开发布《面试评审公告》,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面试评审。
(七)体检。根据面试评审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 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招录公务员体检标准和项目进行。
(八)考察。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级主管部门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出现空缺名额的不再递补。
(九)会议研究。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拟引进人选建议名单,报市紧缺人才引进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十)公示。经市紧缺人才引进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的拟引进人选,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委人才办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期满后出现空缺名额的不再递补。
(十一)录用。公示结束后,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下发引进文件,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柔性引才工作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单位经费预算,按照谁用人谁审批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与引进人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薪酬及具体工作任务。市委人才办根据服务合同的完成情况,年底考核合格后,拨付资助经费。
第十条 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引进人员的相关待遇,对申报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来榆创业人才(团队)政策支持:
(一)住房保障。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的安家补贴。
(二)配偶安置。配偶工作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协调解决。未落实工作单位期间,给予每月3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最长为3年。
(三)子女就学。根据居住区域或就学意向,经市委人才办审核后,由市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
(四)经费资助。根据创业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具有国际一流水平,能引领我市产业发展、产生重大效益的,实行“一事一议、上不封顶”政策。已获立项支持的榆林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企业,3年内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的,再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五)场地补贴。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并免除3年租金或提供为期3年的场地租赁补贴,补贴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所需资金根据引进主体,由市、县市区(园区)财政解决。
第十二条 刚性引进人才政策支持:
(一)住房保障。给予“985、211”院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和正高级职称人员40万元的安家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
(二)配偶安置。配偶工作由引进单位妥善安排。对因各种原因就业困难,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按当年度引进单位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最长为3年。
(三)子女就学。根据居住区域或就学意向,经市委人才办审核后,由市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
(四)编制安排。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单位没有空编可申请使用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
(五)活动支持。鼓励参加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给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费用70%的资助,每人每年最高不 超过2万元。
(六)培养发展。优先推荐中、省、市各级人才工程人选。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人才政策支持:
(一)经费补贴。柔性引进人员的报酬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项目确定,用人单位或专家工作站每柔性引进1名高层次人才,给予2万元的经费补贴。
(二)项目资助。引进人才来榆开展项目的,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后,根据创业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创新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特别优秀的,可实行“一事一议、上不封顶”政策。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资金由市委人才办统一安排拨付使用。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合同或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各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研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相关待遇、追缴已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资助期间,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资助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业绩评估,对综合评价一般的,可暂停资助。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设立人才认定机构。成立高层次人才认定委员会,委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依托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人才认定工作机构,承担人才认定、项目评审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服务平台。市编办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库,每年设立300个专项编制,专门用于解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编制短缺问题。市人社局设立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服务窗口,开通高层次人才服务热线电话,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岗位职责,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个性化、一站式服务。
第十九条 健全引才载体。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等。经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评估审定后,给予每站20万元启动资金补助。每年根据考核评估情况,对运行良好、成效显著的工作站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第三方机构在高端人才引进工作中的联络作用,经社会组织、第三方机构协调沟通,为在榆单位每引进一位国家“*”“*”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一次性给予5—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事业单位、榆林学院每引进一位国家“*”“*”专家或与他们合作创办企业、或签订在本地不低于三年工作服务协议的,经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审定,给予引才单位不超过3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内中、小学根据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需要,与国内外名校开展合作办学,或引进教学管理团队的,一次性给予学校20—50万元项目资金补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安排专项资金,强化工作职责,确保我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支持工作的全面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