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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能源汽车政策及补贴标准说明

日前,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黑龙江省企业新增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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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表示为推动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鼓励全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加快发展,省内企业每新上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且新能源商用车销量达到100辆(或者乘用车销量达到2000辆)的,省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申报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在黑龙江省登记注册、主营业务收入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经省诚信办比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申报年度1月1日起,企业新增新能源汽车公告车辆必须在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销售该公告车辆新能源商用车达到100辆(或者乘用车销量达到2000辆)以上。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日期为时间节点。

企业申报材料的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材料。企业填报《黑龙江省企业新增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奖励申报表》,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

(2)佐证材料。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包括公告批次、汽车产品技术参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新增公告车辆销售合同,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对账单,缴税凭证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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