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关于调整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苏财工贸〔2019〕154号)、《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8年度)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特制定本细则。本办法所指的地方财政补贴指省级财政补贴。
补贴对象
一、补贴对象为2019年连云港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在连云港市范围内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财政不予补贴。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各种类型汽车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及充电设施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补贴标准
二、(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01、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助标准。2019年1月1日?5月7日,购置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并办齐相关手续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8倍给予补助。2019年5月8日?8月7日,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 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1倍补助;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6倍给予补助。2019年8月8日起,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6倍补助。
02、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助标准。2019年购置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并办齐相关手续的,附件1对应标准的0.8倍给予补助。
03、其他车型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标准。2019年1月1日一3月25日,购置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并办齐相关手续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8倍给予补助。2019年3月26日?6月25日,购置车辆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1倍给予补助;购置的车辆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6倍补助。
从2019年6月26日起,除燃料电池汽车和新能源公交车外,不再对车辆购置给予补助。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01、建设补贴。2019年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新建充电桩按充电功率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补贴。
02、运营补贴。依据省、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2019年的数据统计,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通过验收的全部充电桩年度充电量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补贴。
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补助金额根据省财政下达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总金额决定。
补贴条件
三 、(一)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01、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申报主体)需具备省级备案资格;
02、建设运营主体2019年度在全省范围独立新建运营充电桩不少于 1000 个或充电总额定功率不少于 10000kW;
03、承诺获得补助的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低于5年(以项目通过验收时间为准);建设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经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同意,并由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有关信息;
04、接入省或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实现充电数据共享;
05、电能应可计量;
06、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微信、支付、苏宁易付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扫码便捷支付;
07、充电设施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80%(在线率是指一定周期内,扣除日常检修时间后,充电设施正常提供服务时间的比例);
01、于2020年5月31日前经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二)申请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01、经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02、充电设施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 90%;根据省、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数据统计,一年充电量不低于300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