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从绍兴市区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单位用户,以及通过招投标方式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的公交公司。包括:
(一)绍兴市区户籍人员;
(二)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绍兴市区户籍人员;
(三)持有效的绍兴市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2年(含)连续在市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
(四)驻绍兴市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五)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绍兴市区连续居住2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六)在绍兴市区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适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城、袍江开发区。
二、补助范围和相关要求
(一)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二)新能源汽车应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售价(含补助)不得高于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且售后服务和相关优惠政策标准不得低于生产企业提供的标准。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行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在市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单位),可在竣工验收后申请财政补助。
(三)在袍江开发区注册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须向绍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备案申请表,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等。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城注册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向当地经信部门备案。
三、补助标准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本市再给予配套补助,具体标准是:
(一)对新能源汽车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
(二)国家和地方的新能源汽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市场指导价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指导价50%的,按车辆指导价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新能源公交车等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为2万公里。
(三)在绍兴市区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目的,按充电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四)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市区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同步调整执行。
向袍江开发区注册的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和市公交公司(不含柯桥、上虞公司)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由市级财政负责配套补助;向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城注册的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由当地财政负责配套补助。
四、补助流程
(一)新能源汽车补助
由参与市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企业或公交公司统一申报,填写《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车辆销售的原始发票;
2.购车个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居住证和2年以上社保交纳证明等材料,购车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充电设施补助
由建设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绍兴市区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项目批准或备案(核准)文件;
3.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袍江开发区申请新能源汽车补助的单位和市公交公司(不含柯桥、上虞公司)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申请充电设施补助的单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城申请补助的单位按类别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当地经信、发改和财政部门审核。
五、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购买并领取绍兴市区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经查实在绍兴市外营运,或自初次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发生过户的(个人过户给个人除外),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收回已取得的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还将取消今后的申报资格;
(三)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补助限定为1辆;
(四)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7月10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