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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新能源汽车政策及补贴标准说明

肇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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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补贴(奖励)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6-2018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8〕295号)和《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奖励)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县)财政下达,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市充电设施(包括充电和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补贴和奖励资金。

第三条 补贴(奖励)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第四条 补贴(奖励)资金综合考虑历史年度推广和计划推广情况,以及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以下简称“各地”)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等因素切块下达。

第五条 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我市补贴(奖励)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按管理权限对补贴(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其中,发改部门负责编制补贴(奖励)资金预算,组织或委托开展补贴(奖励)资金审核、申报和拟制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发改部门拟制的补贴(奖励)资金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补贴(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不予补贴。补贴(奖励)项目除满足国家、省最新通用性标准要求,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必须在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能保证正常运营,独立占地的充电站(桩)按相关规定在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

(二)充电设施的运营企业符合《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

(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四)充电基础设施应符合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的要求;

(五)充电设施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应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6年至《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出台前期间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换电设施除外),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通互联,并由智能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出具接入证明。

(六)按照《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发改能电函〔2018〕5463号)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

第七条 各地按照充(换)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对充(换)电设施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奖励),补贴(奖励)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鼓励各地统筹用好国家奖励资金、省及市(县)财政资金支持补贴(奖励)符合标准的换电站工位、示范加氢站等。补贴(奖励)标准为:

(一)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补贴(奖励)标准如下:直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5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交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

(二)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补贴(奖励)标准如下:直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3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交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6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

(三)各地根据本地充电设施建设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具体补贴(奖励)标准。建议补贴(奖励)标准为:

直流充电桩:(各地当年市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85%/总申报容量kW)×申请单位经核查容量kW;

交流充电桩:(各地当年市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15%/总个数)×申请单位经核查个数。

第八条 其他充(换)电设施可参照直流(交流)充电桩标准模式,按功率制定补贴(奖励)标准。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各地发改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充电设施补贴(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并公开以下信息内容:

(一)补贴(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二)补贴(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和申报程序等内容;

(三)补贴(奖励)资金分配结果,包括充电设施个数、额定输出功率,以及分配的补贴(奖励)金额等;

(四)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申报单位申报的补贴(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报的充电设施应当属于补贴(奖励)资金支持范围,不得跨范围申报。

(二)一个充电设施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补贴(奖励)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充电设施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补贴(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申报补贴(奖励)资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效果等。

(二)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完成的核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包括:1.项目建设方案;2.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下同)、财务和税务信用等级材料等;3.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4.项目验收材料(主要包括充电基础设施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及土建等支持材料);5.项目验收合格证明;6.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或换电站装机容量证明材料等;7.充电设施站点形象照片。

(三)充电设施已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支撑资料(2016年至《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出台前期间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换电设施除外)。

(四)充电设施备案文件(不独立占地的可不提供,但需说明情况)。

(五)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二条 对申请补贴(奖励)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拨付:

(一)申请材料审核。由各地发改部门负责征集补贴(奖励)资金申请项目,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实,汇总后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日。对于有异议的充电设施,由各地发改部门对充电设施进行重新核查;对于无异议的充电设施,各地发改部门将申请材料送当地财政局,并报市发改局备查。

(二)资金拨付。县(市、区)财政局按照发改部门送达的申请材料及时将补贴(奖励)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三)资金抽查。为保证补贴(奖励)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资金拨付申请单位后,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对申报材料、充电设施现场进行抽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发改局、财政局对补贴(奖励)资金支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地发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本辖区内申请获得财政补贴(奖励)的充电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同级发改部门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资料,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和财政监管等。

第十四条 获得补贴(奖励)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补贴(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市发改局对补贴(奖励)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管理,按照资金绩效管理权限组织各地发改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组织开展资金使用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发改部门将不良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补贴(奖励)资金等行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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