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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新能源汽车政策及补贴标准说明

第一条 为加快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生态环境建设,根据《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推广2019年行动计划》《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琼发改费管〔2019〕833号)、《三亚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三府〔2018〕25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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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停车设施。

第三条 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设施停放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免停时间

(一)道路停车泊位。8时至22时,1小时内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22时至次日8时,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立体停车设施及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配套的停车设施,30分钟内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三)旅游景区(点)、公立(办)医疗机构、未具备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设施,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非立体公共停车设施,1小时内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四)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充电的,2小时内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五条 收费标准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各类停车设施,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现行非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含包月和临时)。

(二)经批准同意收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公墓、殡仪馆的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免收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

第六条 鼓励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依照本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免停时间和停放服务费实施优惠。

第七条 停车设施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各项规定,在停车设施醒目位置公示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免停时间及依据等优惠规定。设立全自动智能化收费系统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要及时对收费系统进行更新改进,做到自动识别新能源汽车和非新能源汽车。

第八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宣传解释及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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