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攀枝花市新能源汽车政策及补贴标准说明

国家及省上出台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方面的补贴政策,但这类补贴针对的是汽车生产企业,而不直接针对消费者。生产企业得到补助后,对新能源汽车价格上实行优惠。消费者享受的补贴也体现在车价优惠中,而不能直接领取补助款项。我省还出台了汽车下乡补助政策,农村消费者购买纳入活动范围的我省汽车生产企业相关汽车产品,可享受1000元/辆的车价优惠。该政策但同样也体现在车价优惠上,而不直接给予消费者补助资金。 感谢您对新能源汽车推广相关政策的关注。

为深入生态文明思想,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等有关要求,顺应国内外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大趋势,加快全市电动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研发创新和产业能力,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加大推广应用力度,缓解能源和生态环境压力,现就我市加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鼓励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将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列入全市“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着力推动全市电动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鼓励电动汽车多领域应用,从源头上优化能源结构,缓解生态环境压力。

二、加强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全面开展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有条件的县(区)、企事业单位推广应用电动汽车。鼓励矿山开发、大宗物资运输等领域使用电动货车、电动工程车,对积极更换电动货车、电动工程车的县(区)、园区和企业,在绿色矿山申报、专项资金补贴等方面予以倾斜。

三、完善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制定实施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配建充电桩设计标准,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四、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国家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简化建设审批。新建商品房小区地下停车库要配建适当的充电装置。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自(专)用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机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支持电网企业、工矿企业、公路企业、油气销售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全力打造布局合理、安全便捷、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5年前暂免基本电费。

五、优化电动汽车应用环境。优先保障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电动汽车制造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电动汽车制造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用地审批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全力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开设电动汽车注册登记“绿色窗口”,优先办理运营手续。设立电动汽车路检、路查“绿色通道”和标识标牌,有效保障电动汽车便捷通行。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优先审批。

六、有序提高更新置换比例。全面推进公交电动化,按计划、分步骤逐年加大纯电动公交车推广数量和配套充电基础设施数量。大力推进党政机关、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的车辆,在满足工作需求的前提下,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将电动货车、电动工程车更新置换计划列入矿区环境整治规划和“一企一策”整治方案,着力提高电动货车、电动工程车使用率,力争“十四五”期间使用率达到60%。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和个人更新置换电动重卡。

七、切实强化金融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整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纳入市级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并推荐给省级产业发展基金。强化金融信贷创新,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发行新能源汽车金融债券,重点投向电动汽车产业和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和资金。引导和鼓励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充分享受国家支持产业及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电动汽车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八、支持电动汽车科技攻关。支持新能源汽车科技攻关。鼓励企业联合开展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重大科技攻关,重点开展涉钒涉钛储能电池在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中的关键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建设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研发平台,根据《攀枝花市科技创新政策六条》,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给予资金奖补。根据《攀枝花人才新政七条》,协助企业引进新能源科技研发人才。

九、强化机动车尾气监管。加快实施柴油货车国六排放标准,加强新落户柴油汽车和二手车柴油汽车管控,严禁不达标车辆转入,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建立市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超标营运车辆和运输企业信息,同时依法处理,形成有力倒逼机制,为电动汽车行业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将适时对政策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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