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城市对于引进人才补贴政策不一样。但大多数为住房补贴、创业补贴、福利补贴等,数额也不定。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2021年辽源人才补贴最新政策及人才补贴发放时间,仅供参考!
辽源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向我市集聚,实现辽源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具有创新成果(技术)、创业能力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具有创新创业潜质的高层次后备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坚持引进人才与引进智力并重、单位自主用人与个人自主择业相结合、公开择优与公平竞争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符合吉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条件的,积极争取省专项资金资助。对引进的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积极为其申报争取省100万元的专项资助资金;对引进的高级研发专家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积极申报争取省50万元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五条 对调入我市重点项目企业带资金、带技术并解决关键问题的国内知名专家和省级知名专家,在项目建设期内(原则上不超过5年),按每月2000元、1000元标准发放政府津贴;对我市重点企业在限额内招录急需专业的全日制博士或硕士毕业生,在企业薪酬不低于事业单位相同人员工资标准的前提下,按每月2000元、1000元标准发放政府津贴(首年控制在20人以内,三年总量控制在50人以内。由企业上报引进人才培养使用目标,经考察评估审定),如企业出现倒闭等情况,可在事业单位招聘与其专业相关的人才时免试录用。
第六条 对享受第五条政策待遇的人才,在项目建设期满后达到预期效果并在辽源定居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中,市直所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县区(含开发区)所属企业,由县区财政全额拨付。用人单位先期已为人才出资解决住房,且出资额高于本款补贴标准的,补贴款直接奖励给用人单位。
第七条 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可列入成本核算。
第八条 来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可入住指定的市人才公寓,住宿费用向用人单位减半收取。
第九条 引进人才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可根据项目投资需求,由企业落户园区通过提供风险投资、担保贷款等方式,或由企业直接投资,协调解决不低于50万元的创业投资。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区,由园区提供一定的生产场地、设备和流动资金。
第十条 引进人才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引进人才拥有的知识产权经评估作价后,可作为注册资本。优秀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收益分配比例最高可达到35%。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配偶、子女工作可在相关系统和单位优先调转安置;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按引进人才意愿选择学校。
第十二条 对符合拔尖创新人才工程人选条件的引进人才,可直接列入管理,并享受教育培训、常规健康体检,优先推荐奖励、申报科研立项、受理科研经费申请、学术考察、带薪休假等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符合有关规定,可享受辽源新华书店8折购书、配备保健医、年度体检、市区免费乘公交车、手机固话费用限额赠送、供热费优惠10%、公办体育健身场馆费用减免等“一卡通”服务。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录人员时,对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在用人单位考察、管理部门审核基础上,可免除全市统一组织的招录笔试,优先录用;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超编调入,逐步自然减员消化解决。本款引进人才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已满的情况下,可向岗位管理部门申请特聘岗位,聘任后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 急需紧缺人才来我市工作因流出地设限造成辞职、辞退等原因不能提供档案的,经审核可为其建立档案并按规定连续计算工龄。
第十六条 对柔性使用的人才,可以参加本市各类人才奖项评选和表彰奖励;其工资,事业单位可列入工资总额,企业单位可记入生产成本。
第十七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项目筹建期间,由落户园区免费安排办公场所,组织优秀下派干部团队全程服务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我市引进的省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可以同时打破学历、毕业年限和任职年限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到我市民营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或缴税50万元以上,且所在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近5年内本人曾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称号者,不受学历、资历、台阶等限制,可直接申报晋升高级经济师。
第二十条 在我市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才、留学归国人员、港澳台同胞,不受身份、地域、档案、户口等限制,均可申报晋升相应级别的职称。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和柔性使用的人才,在经认定的各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牵头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研发以及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科技专项经费给予重点资助。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到农村开展科研开发、技术引进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工商、税务、银行、科技等部门在市场准入、立项审批、金融服务、技术服务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和支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在不侵害所在单位利益前提下,可在我市企业或农村兼职兼薪。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上述政策条款未尽事宜,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成立辽源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委员会,对推荐的高层次人才是否符合引进人才的标准进行认定,形成引进人才推荐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建立引进人才绩效考评机制,每年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才管理部门实施考核,对不参加考核或经考核确定不能履行约定职责的,不再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在引进人才、智力中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比照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或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委等人才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本地创新创业人才,可比照第四、五、八、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市原有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