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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人才补贴最新政策及人才补贴发放时间

每个城市对于引进人才补贴政策不一样。但大多数为住房补贴、创业补贴、福利补贴等,数额也不定。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2021年南通人才补贴最新政策及人才补贴发放时间,仅供参考!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出台《关于实施高层次双创人才倍增计划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聚焦3+3重点产业和中央创新区建设,升级完善现有人才政策,打造创新之都。计划到“十三五”末,来南通创新创业的国家和省级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达500人,企业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高水平创新人才达3000人,全市高层次双创人才总量较“十二五”末实现翻倍。

完善了财政支持人才项目机制,创新“无偿+有偿”方式进行立体支持。“无偿”指财政直接拨付货币资助,“有偿”指发挥科创基金作用,鼓励投早投小、支持科技创业,政府政策性产业基金以股权投资形式支持人才创业和科技创新,3至5年后按约定方式退出,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型初创企业。

突出“鼓励激励到人,政策兑现到人”导向分类施策。按贡献对人才进行重点奖励,对企业全职引进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三年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双倍配套奖励,对从南通申报成为国家级层次的人才给予重大奖励。全面提升人才的生活津贴、购房补贴等相关激励保障措施。

凸显服务供给精准化。对人才通过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形成的新产品新服务,每年组织发布会予以推介,在符合市场准入和行业交易规则的前提下,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推广应用。领军人才在南通创业的,提供租赁一定面积的办公、研发和生产用房;对高水平创新型人才,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提供人才公寓,三年内免租金。出台《江海英才“一卡通”服务实施细则》,将全市各类高层次人才全部纳入服务对象。整合部门职能,制作“一卡通”服务卡和服务手册,涵盖99项内容,提供项目申报、融资对接、生活保障等便捷服务。

关于实施高层次双创人才倍增计划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更大力度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围绕建设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城市和创新之都,聚焦“3+3”重点产业和中央创新区建设,大力集聚“爱国、奋斗、奉献”的各类创业、创新人才。根据全省人才工作“五坚持五提升”的总体要求和我市人才工作“五个升级版”的具体部署,现就实施高层次双创人才倍增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倍增计划。大力引进培养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为特征,来通创新创业的国家*、*、省双创团队、双创人才等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到2020年,我市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数量达到500名,较“十二五”时期翻番、实现倍增。

1. 重点引进并优先支持船舶海工、高端纺织、电子信息和智能装备、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领域等我市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来通创业,按人才层级最高可给予人才团队核心成员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

2. 领军人才来通创业,经人才部门审核后,由项目落户所在地政府(园区)提供租住精装修人才公寓一套,三年内免租金;在通购房自住的,按《南通市江海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确定的人才层级,给予40~15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3. 创业领军人才连续不中断缴纳社保或者个人所得税,三年内按《南通市江海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确定的顶尖人才、国家级人才和省级高端人才三个层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4000元和3000元的生活津贴。

4. 创业领军人才获得省级以上人才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市级财政给予1︰0.5配套奖励。

5. 加大自主培养领军人才奖励力度,对从我市申报成为两院院士的,给予人才本人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从我市申报成为*、*、国家杰青、*、中科院*等国家级层次的人才,给予人才本人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6. 充分发挥市科创基金作用,鼓励投早投小、支持科技创业。对由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高科技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政策性股权投资,三年内可按约定方式退出。相关尽调程序和投资表决按《南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7. 领军人才在通创业,根据需要由所在区(园区)提供租赁一定面积的办公、研发和生产用房等物理空间,三年免租金。对人才通过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形成的新产品新服务,只要符合市场准入和行业交易规则,可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大力推广应用。

二、实施高水平企业创新人才倍增计划。

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大力引进掌握工程关键技术的高水平创新型、实用型人才和各类高技能人才,到2020年,我市企业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具有较高年薪收入的各类高水平企业创新人才达到3000名,较“十二五”时期翻番,实现倍增。

8. 市区企业全职新引进掌握工程关键技术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年薪达到24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人才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给予人才本人1︰2配套奖励,单个人才不超过100万元。

9. 市区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经人才部门审核后,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提供统建类、精装修人才公寓一套,三年内免租金;购房自住的,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级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10. 市区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贴。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级的,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生活津贴。

11. 市区企业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招引博士实质运行的,3年内对站内新进站博士后给予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贴。

12. 鼓励企业柔性新引进海外工程师、设计师、规划师、咨询师等高水平外国(境外)专家,对引进的外国(境外)专家,经审核,一年内按专家薪资给予1︰0.5的配套补贴,单个人才补贴不超过50万元。企业引进外国(境外)专家另外获得国家、省级人才项目资助的,给予1︰1配套资助。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人才申报、审核评估和政策兑现流程,均按照《南通市江海英才计划实施办法》执行。本《意见》与《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委发〔2016〕15号)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出台相应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学校、市场等社会各方力量在人力资源培养、配置和使用中的协同作用,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推动人力资源快速集聚,为我市产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保障,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提供职工基本安居保障

1.放开落户条件。人才落户“零门槛”,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取消住房、就业等条件限制,可先落户后就业。全面放开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限制,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自主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我市城镇地区落户。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我市城镇地区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2.建设职工公寓。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控的原则,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结合年度经营性土地出让计划,在规划住宅用地时选择成熟区域专门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建造职工公寓,由属地国有企业负责建设。鼓励在产业园区内统建职工公寓,职工公寓用地如不符合现行规划,可依规定程序作适当调整,实行限价挂牌出让。用工1000人以上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存量用地建设职工公寓,职工公寓不得销售、转让。市区应税销售30亿元或增值税和所得税3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企业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可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放宽公寓申请条件。在我市就业且无住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均可由所在企业向各县(市)区申请职工公寓,三年内租金减半;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含本《措施》第12条中的高校毕业学年在通见习、实习学生)可向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择业期备案登记,由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扎口申请青年公寓,一年内租金减半。政府统建类职工公寓(含青年公寓)租金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提升管理服务。政府统建类职工公寓(含青年公寓)由属地国有企业负责管理运营,属地县(市)区财政给予租金50%的管理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综合补贴制度

5.鼓励基础人才来通就业创业。从2019年7月1日起,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初次到我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可向当地人才服务中心申请享受每月1000元的综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技师参照全日制本科生标准享受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各类院校培养输送毕业生

6.提高在通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人力资源集聚中的主体作用。增设院校毕业生培养补助项目,充分调动教师对学生留通就业指导工作的积极性。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市属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留通就业情况进行考核通报,确保通过3年努力,中职中专(技工)类毕业生留通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高职高专类毕业生留通就业率、通籍毕业生留通就业率,分别达到60%、80%(2019年分别达到45%、70%,2020年分别达到55%、75%,2021年分别达到60%、80%)以上。对达到或超过年度就业目标的,按实际在通就业人数(在我市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对学校进行奖励补助(按留通1人奖励补助学校2000元的标准);对未能达到当年就业目标的院校不予奖励补助。学校可从毕业生培养奖补资金中安排30~40%资金增加学校绩效总量,用于专项激励学校从事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优秀教职人员。(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工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7.吸引市外各类院校向我市输送毕业生。在向我市输送毕业生超过一定规模的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或省招生就业中心建立区域性高校人才工作站,给予每年5万元的工作经费。市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定期通过校园网、海报、微信、QQ、就业指导等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推介南通经济发展情况、人才环境以及最新引才需求信息,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南通专场招聘活动,按照到我市实际就业的学生人数(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给予高校1000元/人的推荐就业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8.鼓励在通非市属院校育人留人。在通非市属院校(含省属院校、民办院校),可自行选择参照本《措施》第6条,接受市教育主管部门对毕业生留通就业情况的专项考核,对达到或超过年度就业目标的,按实际在通就业总数享受每生(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2000元标准的奖励补助;或参照本《措施》第7条,按照实际在通就业的学生人数(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享受1000元/人的推荐就业奖励。两条政策选择其一,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9.鼓励校校联合培养技能人才。对在通院校与外地院校联合培养适应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人员,毕业后在我市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参照我市生均拨款额度给予在通院校培养补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工信局、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鼓励企业培养储备人力资源

10.鼓励企业开展订单式培训。企业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全日制订单班,每班不少于20人规模的,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人均补贴最高1000元。对开展现代学徒制、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养成本,给予最高年人均6000元的培训补贴,中级工不超过一年,高级工不超过两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鼓励企业职工不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对于在我市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年的在职职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或实训,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根据职业工种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在我市企业就业的职工到我市各类院校接受学历提升教育,从2019年7月1日起,对于在我市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年的在职职工,接受更高水平学历教育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并继续在我市企业就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鼓励市内外高校学生在通见习(实习)。对组织20人以上毕业学年学生到我市企业见习(实习)满3个月的各类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1000元/人的推荐奖励;对见习(实习)学员按照我市最低工资75%的标准每月给予生活性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引导企业提高引人留人软实力。发挥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推动产业提档升级,加大对智能化改造的扶持力度,提供更高品质就业岗位,以产业集聚带动人才集聚。指导企业执行劳动法规、严格安全生产、关心关爱职工、创建企业文化,全方位打造有利于职工工作生活的良好环境。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输送各类人力资源

14.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力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我市公共人力资源产业园,年推荐就业超过300人在我市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免交当年房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企业输送初次在通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推荐就业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

15.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建设。围绕企业用工,积极推进与工作站(劳务基地)精准对接、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综合服务体系。建立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四个全面”综合考核。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业务代办、户籍管理、房屋租赁等“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全市,所指“我市企业”一律以企业注册地为准,不含金融、供电、烟草等中央、省属企业。所指“在我市就业”一律以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准。政策所涉资金采用属地分担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本政策与以往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针对同一毕业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高校不重复享受推荐就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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