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建设报消息,住建部负责人5月9日就房地产市场调控约谈太原市,5月1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8〕23号)。
1、对拥有1套城六区住房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城六区没有住房且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或逐月连续缴满6个月)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的非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在本市城六区限购1套住房。
2、对拥有2套以上(含2套)城六区住房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城六区住房的非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及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或逐月连续缴满6个月)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城六区内购买住房。
3、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买第1套房的家庭,首付款不低于30%,利率按基准执行,买第2套的,首付款不低于40%,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买第3套及以上,暂停发放商业住房贷款。
4、申请公积金贷款,买第1套房的家庭,首付款不低于30%,利率按基准执行,买第2套的,首付款不低于40%,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买第3套,暂停发放公积金贷款。
5、新购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2年方可交易转让。
6、商品房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或本项目前一期实际成交价格。
7、商品房销售价格明显悖高土地成本、开发建设成本的开发项目,暂缓核发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
8、商品房销售价格经审核备案后,原则上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
9、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要在10内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销售价格,并明示不涨价销售的承诺。
10、全部准售房源必须一次性对外开盘销售,不得采取分批,分次开盘等方式捂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