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省政府公布了《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联合提出,对我省房地产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规定,取消商品房购房限制。包括取消购买商品住房套数、户籍、年龄等限制;取消商品住房销(预)售价格申报制度;取消对境外机构及个人在本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限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意见》是为了健全完善符合山西省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提升房地产业发展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针对此前的房地产政策,《意见》均有大的改变和调整,必将对我省的房地产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意见》规定,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商品住房套型面积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不再受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总面积70%以上的限制。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套型进行调整。
落实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金融机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对已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未结清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允许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居民家庭,第三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允许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申请贷款购房。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审核周期一般不超过30天;对购买首套或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