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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限购政策,伊春购房本地人外地人限购新规定

如今想要买房子,并不是有钱就随随便便可以购买的,很多地区政策对购房者都有要求,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那么2021年伊春限购政策,伊春购房本地人外地人限购新规定?我们一起看看相关知识吧。

伊春目前暂不限购。

伊春市人才购房支持实施办法(试行)

为营造集聚人才、留住人才的优良环境,创造拴心留人的条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在伊春建功立业,围绕“生态立市、旅游强市”发展定位推动高质量转型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伊美区和乌翠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优惠价格和零首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等购房支持。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人才资格确认

第一条 人才确认条件

2019年1月1日以后到伊春工作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本人(配偶)在市中心区购买首套住房的,可作为享受政策人选。

(一)通过选调、遴选、考录等方式进入市直机关工作的公务员;

(二)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引进调入等方式进入市直事业单位工作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通过企业自主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进入市中心区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资格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填写《享受购房支持政策申请单》提出申请,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人身份性质,分别形成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申请人选初步名单。

(二)资格审核。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公务员局、市人社局等单位分别对申请人选初步名单进行资格审核,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核实申请人选在市中心区购置住房情况,形成《享受购房支持政策建议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受理备案。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享受购房支持政策建议人选名单》进行复核备案,形成《享受购房支持政策人选名单》,下发到市住建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为确定首套房、操作优惠价购房和零首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业务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章 优惠价格和零首付

第三条 由市住建局负责统计市中心区的房源信息,并对开发企业的房源条件和资信综合情况进行审核。

第四条 由市住建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协商洽谈,确定商品房优惠价格和零首付优惠。

(一)商品房优惠价格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低于市场成交价格的房源,由符合条件的人才自行选择。

(二)零首付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垫付首付款,分期偿还首付款的一种购房优惠。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对市住建局提供的房源进行挑选,确定购买的楼盘和房屋的面积、楼层和户型。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缴存时限、贷款比例

对符合条件的人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征信记录良好的,首套房贷款比例80%,二套房贷款比例70%。

第七条 贷款利率

首套房贷款年利率5年(含)以下2.75%、5年以上3.25%,二套房贷款年利率为首套房利率的1.1倍,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贷款金额、年限

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

第四章 商业银行贷款

第九条 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市建设银行提供组合贷款,享受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第十条 信用贷款

市建设银行还可提供装修、购买家电等信用卡分期贷款,享受分期贷款的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 一窗受理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与市建设银行联合在市行政资源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提供“一窗”受理、“一站式”便捷服务。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由选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提供的优惠价格和零首付房源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由选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符合条件的人才签订零首付借款合同,分期偿还首付款。

第十四条 由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与符合条件的人才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向开发商或售房人支付贷款。

第六章 政策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人才购房给予支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信用评价时,给予加分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人才购房给予支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享受购房支持政策的人才因个人原因,在未还清首付款之前离开伊春工作的,3个月内还清首付款。逾期未还清者,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将失信人员信息报本地区诚信信息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如查实通过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购房支持政策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将失信人员信息报本地区诚信信息管理部门。如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享受购房支持政策的人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履约方有权按照约定追究违约方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伊春市纪委、监委检举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首套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同时符合条件的只能一方享受。

第二十二条 获得购房资格后12个月内不来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二十三条 符合购房支持政策的,且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即可办理(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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