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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从宽被自查从严政策解读(精选两篇)

篇一

Q: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适用人群有哪些?

在职在编干警、离退休人员、调出人员、离职人员。离退休或者调出、离职人员中主要问题发生在从事政法工作期间的,可以参照适用。

Q: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适用问题是什么?

在职在编干警、离退休人员、调出人员、离职人员的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其他刑事犯罪行为。

Q: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适用期限?

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始前,已主动如实说明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可以参照适用;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已经主动如实说明问题,至教育整顿结束尚未处理完毕的,可继续适用。

Q:“自查”指的是什么?

“自查”,是指政法干警在组织谈话、讯问或采取拘留、留置措施前,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或者主动向组织说明尚未被掌握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具体情形包括:一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相关党组织、单位或有关负责人主动如实说明问题的;二是在自查自纠中通过撰写自查报告、填写个人自查事项报告表等方式主动如实说明问题的;三是向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党组织或单位主动投案的;四是因客观原因本人无法当面向组织讲清问题,委托他人或通过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短信、微信(文字)等方式表达主动说明问题意愿后,本人及时到相关部门如实说明问题的;五是通过其他途径主动向组织如实说明问题的。

Q: “被查”指的是什么?

“被查”,是指政法干警在自查自纠中隐瞒违纪违法事实,被组织查出,应予处理的。

Q:如何精准适用宽严政策?

用足用好“自查从宽”政策

对于政法干警“自查从宽”处理幅度的把握,应当根据违纪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综合把握政法干警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自查”时间早晚,“自查”是否主动、彻底、稳定等因素,综合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准恰当做出处理。具体包括:一是对于符合“自查”情形,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时,一般予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二是对于符合“自查”情形,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免予或不予处分情节”的,一般免予或不予处分;三是对于符合“自查”情形,主动配合调查、真心认错悔错,根据事实性质、情节轻重、后果影响和思想态度,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处理,体现从宽政策;四是对于符合“自查”情形,涉嫌职务犯罪应当被移送审查起诉,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监察机关一般按程序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五是对于符合“自查”情形,涉嫌其他刑事犯罪应当被移送审查起诉,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审判机关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检察机关可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依纪依法落实“被查从严”政策

对于政法干警“被查从严”幅度的把握,应当根据违纪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综合把握政法干警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被查”后思想态度、反省悔过等因素,综合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准恰当做出处理。具体包括:一是政法干警违纪违法符合“被查”情形,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二是政法干警违纪违法符合“被查”情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从重处分;三是政法干警违纪违法符合“被查”情形,虽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应从严掌握,区别于“自查”人员的处理;四是政法干警在教育整顿期间仍不收敛不收手,甚至顶风违纪违法的,一律从严处理;五是政法干警涉嫌犯罪符合“被查”情形,依法从严判处刑罚;六是政法干警违纪违法,具有《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七条“应当受到组织处理”规定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向相应党委报告,或者向相应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建议,进行组织处理。

Q:我们应该如何做?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是宽严相济政策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对政法队伍的关心、爱护与信任。我们要提升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认真学习、充分理解政策实施的初衷,正视存在问题,精准梳理问题,主动讲清问题,自觉修正问题,确保查纠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篇二

省公安厅召开全省第二批公安队伍教育整顿“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解读暨自查工作动员会。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沈森同志主持会议并讲话。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李玉强同志传达了有关文件和通报,省纪委监委驻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厅党委委员杨志强同志解读“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有关政策。公安厅全体民警、职工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意见》《青海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暂行办法》《关于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典型案例的通报》,并从目的意义、实施重点和方法途径等三个方面对“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进行了深入解读。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增强政治判断力,深刻认清实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重要意义。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实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既是关心、信任和爱护,也是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有益经验的深化运用,有利于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要深刻认识到,落实“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是确保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要求,是勇于自我革命、自我完善的应有之义,是坚持宽严相济方针的实践需要。全体民警、职工要严格对照党章的要求,检视和反思自己的工作,敢于直面问题、勇于修正错误,做到对党高度热爱、高度信赖,襟怀坦白、表里如一,实事求是向组织坦露心声,不辜负组织的关心和厚爱。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增强政治领悟力,切实把准“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适用情形。“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全体民警、职工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既要抓好统筹,贯彻落实好厅党委的决策部署,又要加强督促推进和跟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以事实为根据、以纪法为准绳,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精准恰当做出处理。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既突出“严”的主基调,又突出教育人、挽救人、感化人的工作效果。必须坚持及时兑现政策,既要以落实“自查从宽”来引导,又要以“被查从严”来倒逼。

(一)、自查从宽被自查从严政策实施细则(两篇)

(二)、自查从宽被自查从严心得体会范文(四篇)

(三)、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学习心得体会(三篇)

(四)、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心得体会范文(通用两篇)

(五)、公安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心得体会(三篇)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执行力,坚决落实“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要求。厅党委、厅属各单位党组织要承担政策落实的主体责任,“一把手”要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思想稳定、队伍稳定,防止涉警负面舆情炒作,及时跟踪监督政策落实、执行情况。谈心谈话工作中要通过教育和宣讲,抓好思想发动,深化警示教育、亲情感化等多种措施,以思想“破冰”推动实现线索、案件、主动交代问题“破零”。查纠整改的成果,关键要落实到顽瘴痼疾的彻底整治上,完成好规定动作、探索好自选动作、建设好规章制度。通过全链条查纠、全周期查办、全方位查处协作发挥组织查处这把查纠整改“利器”的作用。同时,要认真做好“后半篇文章”,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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