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被调查处理,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下面是思而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2017年奚晓明案件心得体会,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年奚晓明案件心得体会(一)
近年来,法院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亡羊补牢,时犹未晚。对此,各级法院要擅长把问题转化为财产,当真反思产生问题的原因教训,查找队伍管理监督存在的软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增强和改良队伍管理工作。奚晓明违纪违法案件从干部管理监视的角度来看,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吸取教训。
一是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职员与当事人、律师接触交往管理划定。奚晓明长期与个别律师进行不正当来往,受律师请托干预案件审理,这是他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出发点。从奚晓明案中汲取教训,就要踊跃摸索加强干警“社交圈”治理监督的有效办法,及时发现和改正不正当交往的苗头偏向,切实做到防微杜渐。
二是必需严格落实廉政危险防控机制。奚晓明长期在民商事审讯范畴工作,以致统一些时常打交道的人结成好处圈子,形成腐败链条。从奚晓明案中汲取教训,就要健全完善、严格落实干部轮岗交换制度,以有效防控廉政风险。三是必须重视法院干警家风建设。奚晓明将就妻子、放纵儿子,依照他们的意愿违规干涉案件、进行权钱交易,在亲情的助推下滑入违法犯罪深渊。
从奚晓明案中汲取教训,就要引导干警注重家庭教导,形成廉明家风,强化亲情助廉措施,让家人当好干警的“守门员”。
2017年奚晓明案件心得体会(二)
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强强调,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一步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党组织建设,坚持从严管理队伍,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思想保障和纪律保障。
周强强调,要坚持典型引路,严格管理队伍,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要把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作为加强人民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法治信仰,深入践行,争当邹碧华式的好法官好干部。
要广泛开展警示教育,以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作为反面教材,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用“三严三实”要求修身用权律己,努力查找不严不实问题。要从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运行在阳光下,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要严格管理队伍,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从严惩处,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确保法院队伍的纯洁。
2017年奚晓明案件心得体会(三)
有媒体从中纪委的上述通报中,注意到了描述奚晓明所犯错误中“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新鲜提法。还有媒体借此梳理了最近两年中纪委相关通报中不断出现的一些提法,比如“与他人通奸”、“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大肆进行利益交换、利益输送”、“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能人腐败”、“小官巨腐”、“吃里扒外”等等。这些词汇的出现和频现,既反映了中纪委查处违纪官员的维度,也反映了违纪官员的错误性质。
当然,具体到奚晓明本人,其之所以被调查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肯定不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这么简单。两个多月前,在奚晓明被调查的消息公布后,已有多家媒体指其涉嫌违法缪判案件,在多起有涉巨额财产争议的案件中,公然无视证据,无视法律界、法学界几乎众口一致的法规认知,强行通过对其所“关照”方有利的判决。实际上,也正是这些判决,尤其是其中轰动法律界、法学界的公然悖法、显失公正的判决,加速了奚晓明落马一刻的到来。
奚晓明落马了,奚晓明缪判的案件还没有被纠正。奚晓明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而涉嫌犯罪,并因此被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是,奚晓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造成的错案,却并非因其被调查、被绳之以法而能改变。改正这些错案等系列善后工作,显然已不是奚晓明所能。而中纪委通报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除了指明奚晓明涉嫌所犯罪行的性质外,实际上也指明了应该为奚晓明善后的主体机关。
官员腐败所得,实际上就是其违法的风险成本和利润。违法程度越甚,违法过程越明显,其行为的风险就越大,由此带来的利润也越高。从另一个角度看,官位越高,权力越大,其职务行为所及的影响面就越广。因此,善后由于奚晓明因腐败而违法行权缪判的案件,就不仅是恢复个案的公正,也是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树立法治信心,树立社会正义和公正的必须举措。
从一定意义上讲,挽回腐败官员造成的损失、纠正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结果、改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的案件,有时甚至比查处腐败官员本身还困难。腐败官员违规、违法行权,既是职务行为,就难免牵涉到职务过程的方方面面。因此,“挽回”、“纠正”和“改正”的过程,就又难免带出新的泥巴。
最近两年,人们多关注腐败官员落马的官阶、数量乃至腐败情节、落马过程,而对腐败官员造成损失的挽回、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的纠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案件的改正等结果注意不多。腐败官员落马,固然是反腐败的最大效益之一,但是,挽回腐败官员造成的损失、纠正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的结果、改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的案件,也同样是让公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反腐败成果。没有腐败官员落马后的“挽回”、“纠正”和“改正”,反腐败的效益就会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