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法院青年业务骨干的身份到参加了上级领导安排的研修班培训学习,我为自己能够参加这次培训感到非常荣幸,衷心感谢上级领导给我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从而能够切实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这次培训班通过进一步学习司法,解决了法院如何面对公众、当前中国社会与社会问题、当前法治的基本态势的问题,学习心理学中关于提升自我获得信任与影响力、博弈论、以人为本的领导艺术等课程。
这次培训班的学习,我有很深的体会,感触也很多,同时也对我国目前的司法形式堪忧,下面仅就个人对当前司法状况方面谈以下几点思考:
一、司法公信力低的具体表现
司法被称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是因为它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从20XX年以来,我国的司法体制基本上处于停滞甚至处于下滑阶段,一些和司法相悖的理念及制度涉不断冲击着司法,再加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客观事实以及社会矛盾和纠纷频发,司法逐渐走向权威性低而导致的公信力差,具体表现在:
(一)伴随涉法信访案件的增多,缠诉闹诉行为不断发生
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司法判决本来应该在一产生就产生公信力,即使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也应按严格照法律程序去维护权利,而不是通过采取涉法信访甚至缠诉闹诉却是对法院的终审或者其他不理智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法院在一些领域丧失了其基本的权威性
例如在房屋拆迁、耕地问题、环境污染方面缺乏法律的权威性,比如关于消费者诉讼“三鹿奶粉”事件问题,在此事件中,因为三聚氰胺而致大概29万的婴儿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当受害者的父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获得赔偿是却被法院拒绝了。拒绝受理这类的案件,等于堵死了人们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和平理性地解决纠纷的道路;相当于法律放弃了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保障。这很可能导致人们只有通过暴力等其他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司法公信力差的主要原因
经过学习,我认为司法公信力差的主要原因有:
(一)司法不独立
我国目前司法制度存在着各种弊端,我们可以用“三化”来加以概括,所谓“三化”,即“行政化”、“地方化”和“非独立化”。“行政化”,指的是司法部门在整个体制构成与运作方面基本上和行政管理在体制构成和运作方面相通,都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及运作模式建构和运行的。“地方化”,则是指各级司法部门在人事、物资、财政等方面都依靠同级政府和党委,因此在司法审判中经常考虑和估计地方的利益形成地方保护主义。“非独立化”则是指法院和法官因为受到各种权利的制约而不能独立的对案件进行审判。正是司法制度的“行政化”与“地方化”造成了“非独立化”,从而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信力
(二)公众缺乏对法律的认识
由于司法具有专业性,所以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规律与特点不是很了解,更有甚者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其中不乏领导干部中。另外又对司法预期过高,以至于不能达到目的时就产生了对司法部门的不满。有些人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规避、违反法律,托人情、找关系、无理缠讼,败了官司又到法院吵闹、到政府上告、给司法部门施加压力。鉴于历史原因以及文化因素,我国法律缺乏权威性,在维护权利时,人们往往选择采用权力干预来解决问题,法律让位于权力,使得人们对法律失去了认同感,这些,加深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
(三)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是直接影响着司法的质量。但是目前,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不一、相关制度的缺位,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在自身修养、法律知识以及逻辑思维、抽象思维和观察能力、职业操守等方面难于达到公正司法的要求,这成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又一个关键因素。
三、如何提升司法公信,重塑司法权威
(一)建立独立司法体系
司法独立是被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同的一项宪法原则,它是司法权及其运行的内在规定性所要求的一种理性自治状态,它的核心是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完全独立自主,不受外部因素、特别是政治因素造成的干扰。司法独立包含有两方面内容:一是组织上的独立,也就是法院整体的独立;二是裁判的独立。我认为,法院保障机制的构建主要可以通过以下措施:
1。要建立新型的法官制度
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主体,法官要培养的独立的人格,必须从制度上为法官提供外在的保障,可以通过创建新型的法官制度。例如建立法官选任制度;改变目前的法官等级制度;健全法官的保障制度;实施法官定期交流制度;确立法官自律制度等等。
2。要落实法官身份失却和辞退的制度
在《法官法》第38条中对辞退法官做了详细规定,这就要求法官应该具备较强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但在现实中对法官的辞退难以落实,原因是《法官法》对法官身份失却事由和法官身份取消程序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所以,应该从制度上对法官身份失却事由做出特定化,对法官身份取消和辞退法定化,以保证法官的高素质。
3。要废除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制度
让法官真正实现相互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的独立,消除法官的身份制和单位制。这就需要将法院的整体职能进行适当分化,把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人员与不行使审判权的行政管理人员分离开来。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人员在法律上享有相同的地位,而不应当按行政级别把法官分为三六九等。这样的话法官的独立地位就得不到保证。
(二)提高司法权威性
在现代法治国家,我们应当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
1。法律权威应该通过立法建立。
通过法律建立的司法制度才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等特点。如果法律制度可以根据需要不停更换,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
2。法律应把树立权威作
我们以前只是片面的强调司法权威应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认为只要法官做到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就自然而然树立起来了,法官权威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三)、系统培养司法人员素质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虽然这次的培训只有短短的十天,但对我来说是关键的十天,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的建立,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