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

上海关于产假假期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04 04:49:01 思而思学网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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