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

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审批指南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安徽省劳动厅《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225号)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人员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2、 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 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3、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职工;

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不定时工作制使用人员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营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点,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3、其他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四、申报材料

1、《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申报表》,一律用A4纸,2份。

2、企业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书副本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参保人员花名册及复印件。

3、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4、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人员花名册(按执行岗位详细填报)。

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组织对实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纪要)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五、年审须知

1、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复之日起,每年进行一次审核。逾期不审核,原批复作废。如要实行需重新办理。

2、审核时必须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复文件、年审报告。

3、企业申报非标准工时工作制所填表格请从区劳动保障网上下载(一律用A4纸)。

4、书面报告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5、实行期限内考情记录。

六、审批流程

受理—现场考察—审批—反馈。

七、承诺时限

自受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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