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

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问题】:

大学生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实习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冲裁委审理后并没有支持王某的申请请求。

对此抛出问题: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

今年3月,王某到一家电子厂实习,双方口头约定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外加提成,工作3个月后,王某以电子厂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电子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电子厂同意王某辞职,但认为王某系实习学生,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拒绝支付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对此,仲裁委认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孙某到电子厂实习,应属勤工助学,期间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电子厂可以不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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