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

呼和浩特差旅费津贴报销标准,住宿和餐饮报销标准

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2023年呼和浩特差旅费津贴报销标准暂未公布,以下是最新的呼和浩特差旅费报销标准,仅供参考。

一、2023呼和浩特差旅费津贴报销标准

呼和浩特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呼和浩特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建立接待费公开化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88号),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接待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接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学习交流、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本办法不包括外事接待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接待单位的公务接待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来我市执行公务的副厅级以上接待对象或其他重要宾客的接待工作,由市接待办统一负责,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其他接待对象由市本级接待单位对口负责,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接待标准。

第五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坚持有利于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费开支。

第二章 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公务接待费主要包括餐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七条 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

(一)餐费。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每人不得超过120元,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市旅游旺季(七、八、九月份)餐费标准最高可上浮20%。异地本级单位和外派单位、机构执行属地规定。

(二)交通费。包括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租车费等。

接待单位安排接待对象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需租用车辆的,要说明情况并经本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

(三)其他开支。除餐费、交通费以外发生的零星小额支出。

第八条 接待单位内部具备接待条件的,要在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公务活动。公务接待一律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当年部门预算中基本公用经费预算的2%。有特定接待任务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安排专项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开支,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列入“公务接待费”科目,单独列示。

第十条 各单位应制定接待费使用的内部审批、报销流程制度,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开支以及陪同人员姓名、职务等内容,留存备查。

接待费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要正确划分公务接待费与会议费、培训费、正常差旅费以及其他办公经费的界限,合理归集费用,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公务接待费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列报,不得采取瞒报、虚报或其他变通办法列支。

第十三条 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以及与公务接待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接待办公室对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一)接待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接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规扩大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接待费开支标准;

(三)接待费报销凭证是否真实、完整,接待费报销和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五)是否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摊派接待费用;

(六)是否挪用、挤占其他经费用于公务接待;

(七)是否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八)是否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九)有无违反执纪监督相关规定的行为;

(十)有无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公务接待费支出的预决算情况,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等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及市财政局制定的市本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央、自治区及市本级有关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本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接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后的3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8-2 号,市本级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差旅费报销范围

1、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 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了,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计入差旅费中,税法上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

三、差旅费报销流程

1、出差人员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直属上级审查 分管副院长核准 财务人员审核--出纳结算付款。各分管领导应对差旅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面责任。

2、财务人员、稽核人员、资金管理人员按规定对报销手续、预算额度、票据合法性、真实性、出差标准进行审核并对此负责。

四、差旅费报销注意事项

1、员工报销时按财务部门规定填制报销单据,附原始票据:包括出差申请、机票(明折明扣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住宿发票、会议通知、过路费、过桥费等 ,无本人姓名的原始发票须在背面签名。

2、乘坐飞机的,订票费、改签费、退票费、往返机场的车费不予报销。

3、出差补助天数=出差返程日期-出差出发日期。

4、须按财务规定取得并填写真实合法的凭证。对项目填写不完整或字迹模糊不清的不予报销;对涂改、伪造或变造原始票据、虚报出差天数的,不予报销。

5、原始票据丢失、毁损的,当事人需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及需报销单据明细项目、金额,经直属上级与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签批后,报学院、学校分管领导签批报销。

6、超标乘坐交通工具的,其交通费的报销,按其应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计算报销金额,超额部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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