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2023年芜湖差旅费津贴报销标准暂未公布,以下是最新的芜湖差旅费报销标准,仅供参考。
一、2023芜湖差旅费津贴报销标准
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保障必需的原则,参照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11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所在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市直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由各单位本着节约的原则自行决定。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六条 出差人员发生的定票手续费、往返机场(车站、码头)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不得报销。
第七条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应在财政部门定点宾馆住宿;住宿费按财政部门公布的“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宾馆”(网址为:http://www.hotel.gov.cn)收费标准凭票报销;因特殊情况没住定点宾馆的,应当选定三星级及以下宾馆住宿。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
(二)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数人出差,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住宿费按照住宿标准两倍以内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在外就餐,原则上自行解决,按标准补助,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省外补助50元、省内补助30元。
第九条 出差人员如遇特殊情况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在市内原则上乘坐公共汽车或地铁列车,凭据报销。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出租车交通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以及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芜湖市市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9〕250号)规定执行;会议和培训期间统一安排的住宿费、伙食费,凭会议(培训)主办单位的通知及票据据实报销,不再报销伙食补助。
第十二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到外地参加党校、*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按票据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伙食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在市内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学校要求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按票据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参加市内各类会议一律不报销费用。
第十三条 到省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往返途中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四条 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项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工作期间出差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到上级单位挂职锻炼的,挂职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长期驻村的,驻村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十五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第五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按不超过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市直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十八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享受法定探亲、节假日,不予以报销差旅费;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行结算食、宿等费用,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各接待单位协助安排食、宿的,要严格遵守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定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住宿费一律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 市直机关要规范差旅费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定期联合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属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4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差旅费报销范围
1、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 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了,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计入差旅费中,税法上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
三、差旅费报销流程
1、出差人员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直属上级审查 分管副院长核准 财务人员审核--出纳结算付款。各分管领导应对差旅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面责任。
2、财务人员、稽核人员、资金管理人员按规定对报销手续、预算额度、票据合法性、真实性、出差标准进行审核并对此负责。
四、差旅费报销注意事项
1、员工报销时按财务部门规定填制报销单据,附原始票据:包括出差申请、机票(明折明扣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住宿发票、会议通知、过路费、过桥费等 ,无本人姓名的原始发票须在背面签名。
2、乘坐飞机的,订票费、改签费、退票费、往返机场的车费不予报销。
3、出差补助天数=出差返程日期-出差出发日期。
4、须按财务规定取得并填写真实合法的凭证。对项目填写不完整或字迹模糊不清的不予报销;对涂改、伪造或变造原始票据、虚报出差天数的,不予报销。
5、原始票据丢失、毁损的,当事人需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及需报销单据明细项目、金额,经直属上级与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签批后,报学院、学校分管领导签批报销。
6、超标乘坐交通工具的,其交通费的报销,按其应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计算报销金额,超额部分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