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

福州差旅费津贴报销标准,住宿和餐饮报销标准

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2023年福州差旅费津贴报销标准暂未公布,以下是最新的福州差旅费报销标准,仅供参考。

一、2023福州差旅费津贴报销标准

福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工作人员出差福州地区以外的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07]25号)执行。

二、工作人员出差市辖县(市)及远郊的差旅费开支规定如下:

1、住宿费

(1)工作人员出差市辖县(市)其住宿费实行限额内报销办法。厅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300元,处级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上限为2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上限为100元,按实际住宿天数凭据报销。

(2)其余人员出差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其住宿费允许按上一档限额内报销。

2、伙食补助费

(1)工作人员出差距市区较远的琅岐、亭江、北峰、岭头、红寮、日溪、宦溪、甘蔗、南通、南屿乡镇每人每天补助15元。

(2)工作人员出差市辖县(市),除闽侯的甘蔗、南通、南屿每人每天补助15元及青口、上街不享受伙食补助外,出差期间,不分职务也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30元。

(3)工作人员到长乐机场公务接送的误餐费,每人每天补助12元。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

3、交通费

工作人员出差市辖县(市)的,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没有提供交通工具的,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含出租小汽车),其交通费凭据报销。

4、公杂费

工作人员出差市辖县(市)的,其公杂费,以交通费票据为依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另凭据报销。公杂费每人每天10元,用于补助其县(市)内的交通支出。无交通费票据的,不予发放定额包干公杂费。

三、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1、工作人员外出在辖区内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照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主办单位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2、到辖区内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到辖区外按照省定标准执行。

3、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不分辖区内外,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其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学习时间在半个月内的,视同出差,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补助;学习时间在半个月以上至二个月(含二个月)以下,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按出差伙食补助费的50%发给;学习时间在二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以下,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时间在一年以上以及在福州市区内学习(含省、市委党校)的,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参加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期间均不报销公杂费。

四、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标准。

五、驻各县(市)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一律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六、企业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差旅费报销范围

1、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 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了,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计入差旅费中,税法上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

三、差旅费报销流程

1、出差人员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直属上级审查 分管副院长核准 财务人员审核--出纳结算付款。各分管领导应对差旅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面责任。

2、财务人员、稽核人员、资金管理人员按规定对报销手续、预算额度、票据合法性、真实性、出差标准进行审核并对此负责。

四、差旅费报销注意事项

1、员工报销时按财务部门规定填制报销单据,附原始票据:包括出差申请、机票(明折明扣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住宿发票、会议通知、过路费、过桥费等 ,无本人姓名的原始发票须在背面签名。

2、乘坐飞机的,订票费、改签费、退票费、往返机场的车费不予报销。

3、出差补助天数=出差返程日期-出差出发日期。

4、须按财务规定取得并填写真实合法的凭证。对项目填写不完整或字迹模糊不清的不予报销;对涂改、伪造或变造原始票据、虚报出差天数的,不予报销。

5、原始票据丢失、毁损的,当事人需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及需报销单据明细项目、金额,经直属上级与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签批后,报学院、学校分管领导签批报销。

6、超标乘坐交通工具的,其交通费的报销,按其应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计算报销金额,超额部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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