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2023年新余差旅费津贴报销标准暂未公布,以下是最新的新余差旅费报销标准,仅供参考。
一、2023新余差旅费津贴报销标准
新余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市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市政府驻外机构(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分市外出差差旅费和市内出差差旅费。市外出差差旅费指市直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市域以外地区(市政府驻外机构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市内出差差旅费指市直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领导批准临时到本市的县区及乡镇(不含:出差目的地在高新区、渝水区、仙女湖区区直机关,城区各办事处及其所辖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但含渝水区百丈峰管委会)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域以外地区(市政府驻外机构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省内、省外限额标准均为上限标准。
省内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目的地对应(详见附件)。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不分房型,不实行定点,在出差目的地可按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市内、省内(市内除外)、省外制订。
市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50元。
省内(市内除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目的地对应(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一) 伙食费交纳标准,原则上执行当地或接待单位的用餐标准。当地或接待单位没有标准的,市外出差每人每天交纳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交纳50元,其中:早餐10元、中晚餐各20元。按实际用餐情况交纳。
(二) 工作人员市内出差交纳的伙食费由接待单位登记入账,抵顶接待费开支。
(三) 市直单位应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在本规定范围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市内出差管理细则。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分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和市内出差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经批准租用车辆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市内出差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但车改单位按车改方案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须凭《新余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市内出差费用审批报销单》报销。工作人员报销市内出差费用时,应填写《新余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市内出差费用审批报销单》,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凡按规定统一安排交通工具,且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接待用餐的,一律不得报销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乘坐火车(包括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一)如果住在本人、父母、子女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批准的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驻外机构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新余住在自己家里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各驻外机构要严格审批程序,控制出差时间,在新余出差总时间原则上每人次不得超过3天(含出差往返时间),特殊情况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市域以外地区(市政府驻外机构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执行工作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驻地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书面请示并经派出单位批准后可回派出单位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市直机关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制定的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应报市财政局备案。市直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依据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统筹。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由主管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余市市直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余府办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二、差旅费报销范围
1、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 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了,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计入差旅费中,税法上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
三、差旅费报销流程
1、出差人员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直属上级审查 分管副院长核准 财务人员审核--出纳结算付款。各分管领导应对差旅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面责任。
2、财务人员、稽核人员、资金管理人员按规定对报销手续、预算额度、票据合法性、真实性、出差标准进行审核并对此负责。
四、差旅费报销注意事项
1、员工报销时按财务部门规定填制报销单据,附原始票据:包括出差申请、机票(明折明扣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住宿发票、会议通知、过路费、过桥费等 ,无本人姓名的原始发票须在背面签名。
2、乘坐飞机的,订票费、改签费、退票费、往返机场的车费不予报销。
3、出差补助天数=出差返程日期-出差出发日期。
4、须按财务规定取得并填写真实合法的凭证。对项目填写不完整或字迹模糊不清的不予报销;对涂改、伪造或变造原始票据、虚报出差天数的,不予报销。
5、原始票据丢失、毁损的,当事人需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及需报销单据明细项目、金额,经直属上级与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签批后,报学院、学校分管领导签批报销。
6、超标乘坐交通工具的,其交通费的报销,按其应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计算报销金额,超额部分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