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

索赔工伤待遇如何计仲裁时效

网友咨询:我于2011年8月30日在搬厂时发生事故,机器从我身上压过去,左脚骨折,厂里送我送到医院打上石膏后,就把我送回家不管。后来,我父母去找厂里讨说法,工厂才把我送到医院,但不出钱,我们只好自己垫上。后来,我家也没钱了,我被迫出院在家疗养,至今没法下地。我请了护理,厂里也只出了两个月工资。现在骨折虽好了,但脚走路几分钟都痛。

2013年3月份,我去深圳平乐骨科医院检查。医生说,伤了软组织和经络,很难好,要好好休养。厂里对此不理不睬。在今年的地震中,我家房子也受损(记者注:胡志鹏为四川南充人),家里老人都住在别人家……

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办,难道我们就没有一个说法的地方吗?工厂原来在深圳宝安福永,现在搬到宝安松岗燕川红湖路108号爱商工业园,厂名叫爱商电子有限公司。

记者采访:

公司:评了残再商赔

对于双方纠纷,爱商电子有限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刘某称,胡志鹏的确进厂没几个月就受了伤,也承认公司没有及时为胡志鹏申请工伤,但公司一直都在积极配合胡的治疗和康复,并且都有支付其医疗期内工资,前几日也把胡志鹏的医药费结清了。他表示,公司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要求胡志鹏进行怀法鉴定后再依法进行赔偿。但胡志鹏进行司法鉴定后再依法进行赔偿。但胡志鹏怕评不上伤残等级,至今拒绝办理评残。

律师说法:

若有证据仍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超认为,从胡志鹏的来信看,其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未在前述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胡志鹏所在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统筹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胡志鹏本人及其亲属也未在1年内向社会保险统筹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对胡志鹏受伤情况,也未进行相关鉴定。

鉴于胡志鹏目前的情况,胡志鹏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看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同时,因胡志鹏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在2011年,时间将近两年。期间有找过公司进行索赔,注意保留和收集相关证据,申请仲裁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时间。在确定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以及收集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后,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胡志鹏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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