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

最低工资什么意思,最低工资对劳资双方的影响及其反思

 一、最低工资上涨给在职劳动者带来好处

全国二十八个省市最低工资上调了,各地喜迎最低工资上涨后,用人单位不免苦恼起来了,烦什么,自然是用人单位多出钱,劳动者得了便宜。劳动者的收入和用人单位的成本是成反比的,劳动者的收入越高,用人单位的支出就越多。劳动者高兴了,用人单位高兴不起来。

请看劳动者获得了什么好处?

首先是工资。在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很多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工资,以重庆市的最低工资为例,从明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从1250元调整为1500元。劳动者的每个月工资上涨250元,每年工资上涨3000元。

其次是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基数多约定为最低工资,最低工资上涨了,加班工资水涨船高了。

最后,隐形的成本上涨,经济补偿的基数高了。然后与此相关的,还有病假工资的基数涨,工伤职工低于最低工资的伤残津贴的要调整为最低工资,劳务派遣工没有安排工作期间的工资等全跟着来了。一涨全都涨啊。

二、最低工资对未就业的劳动者带来坏处

可能看官们微微一笑,这和我们有什么关系?是的,最低工资专门是低收入劳动者,多数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一般人是感受不到最低工资的变化。最低工资上涨对低层劳动者真的是好事吗?

劳动者是分层次的,我们别说那么细致,相信这五个层次基本上可以形成共识:第一个层次,高管,这部分人员实际上是管理员工的,他们学历高、收入高、技能高,实际上把他们归入劳动者都有争议。第二个层次,中干,这部分员工是企业的中坚力量,一般还有一堆下属呼来唤去,或曰金领,白领。第三个层次,普工,这些员工的收入一般高于最低工资。第四个层次,低收入劳动者,常见的环卫工、清洁工、保安、服务员等等。第五个层次,就是尚未就业的劳动者。

这五个层次未必准,层次可能还要多一点,但是大致的类别差不多。从这个分类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受最低工资影响的是那类人,是收入最低的那一类人和尚未就业的劳动技能稍弱的劳动者。

使用低收入劳动者的行业,多是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的利润薄,抗风险能力差,提高了最低工资,则增加了他们的成本。他们为了减少成本,会怎么做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少用工,慎用工。用一个人的成本是多少?以重庆用工为例,去年社平工资为56852元,需要缴纳五险成本,养老保险20%,医疗8%,再加工伤、生育和失业,暂按30%计算,最低工资显然低于社平工资的60%,低于社平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百分之六十缴,那么用人单位应负担的一个人的社保成本为10000元左右(56852元×60%×30%)。再加上应支付的年工资为18000元(1500元×12个月),还隐含1500元的经济补偿,还不包括加班费、奖金、福利等支付,用一个人的成本至少是3万了。

举例来说,在经济下行且反腐压力下,有的餐饮行业生意不如从前,虽然没有倒闭但是也准备削减人手了,假如有三十个服务员,最低工资上涨后成本增加利润又在下降,用人单位想减去五个服务员,留下来的自然是身强力壮的。对留下来的职工来说,人手了,劳动强度可能增加了,微薄的250元可能就冲抵了。那些老弱病残的可能就在裁减范围了。那些老弱病残还出来工作,说明他们真的需要工资谋生了,但是他们却因为最低工资上涨而受影响。最低工资1500元,假如企业愿意1200元用他,他也愿意1200元就业,但是因为最低工资涨成1500元了,企业则不敢用了。

用人单位在招人的时候,自然要估量着成本。各位观众,劳动合同法出来后,满世界的培训,多是教企业怎么加强管理、规范用工、减少风险。劳动合同法本身的成本不容小觑。劳动合同法过于刚性,请神容易送神难,劳动合同法的凝固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只有劳动者不签订才不支付经济补偿。第二个方面是解雇很难,劳动合同法在原来劳动法解雇保护的基础上再加强了解雇保护。第三个方面是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订立。原本有劳务派遣,可是劳务派遣也被严厉规制,劳动合同是刚性有余,柔性不足,灵活性不够。再加上最低工资上涨了,每年支付的更多了,成本高了,用人自然更是慎之又慎。

  三、最低工资制度的是是非非

最低工资是行政干预劳资双方合意的典型的手段,原本劳资双方合意谈好工资,但是因为最低工资标准出来,低于最低工资的部分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不但要补足,还要承担差额50%的加付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后果,劳动者也可以据此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最低工资的考虑主要是低收入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保障,毫无疑问最低工资是对劳动者的保障,是再收入的分配,和正义、道德有关的话题,往往是容不得自由讨论的。在市场经济社会,工资的多少,完全是供求反应的,如果最低工资被政府定的过高,高于市场价格,那么就破坏了市场,普遍上涨的工资成本,导致企业压缩用人需求,对就业的负面影响会很大。如果最低工资低于市场呢,相信劳动者也不是傻瓜,劳动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可是,我们的政府在劳动法上,总是一句倾斜保护,就把问题略过去了,讨论起来甚至上纲上线。

最低工资是把双刃剑。支持最低工资的多是劳动法学者,代表人物是常凯老师。常凯老师旗帜鲜明地支持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常老师认为,最低工资等必要的成本一定要提高,从长远看,这有利于保持劳资关系稳定,有利于企业和国家竞争。反对最低工资的多是经济学者,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十连炮轰劳动合同法的张五常教授教授了,张五常教授在多篇文章中旗帜鲜明地反对最低工资,主要理由:一是会导致失业率上升,穷人最受伤害;二是员工在其它方面的福利必定大打折扣;三是使农村外来工变得更困难,阻碍城市化进程;四是社会治安问题增加;五是最终会减少中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

关于最低工资的争议不断,这么一个有争议的制度,各地政府纷纷上调最低工资,是不是要更加慎重一点?

四、关于最低工资的建议

1、最低工资出台要慎重。关于最低工资的争议不断,主要是关于保障穷人和影响就业方面,其实质就是政府对劳资合意的干预是否合理。关于最低工资的影响,经济学家们做过很多调查,反正意见也不统一。国外也有很多成熟的经验,但是最终还是要根据我们的国情来处理。《最低工资规定》要求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这样的要求是否过于形式主义。最低工资作为价格管制方式之一,我们不说他没有用,但是至少有负作用。出台之前,有没有按规定征求过工会、企业联合法的意见,他们的意见不统一怎么处理呢?是否可以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构成人员由劳动部门官员、学者、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等组成,对最低工资的决策进行论证,毕竟是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

2、最低工资的内涵要统一。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比较了上海和深圳的最低工资,看似深圳的最低工资2030元/月,应该属于最低工资中的一哥。但是由于两地对最低工资的定义不同,上海不包括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而深圳则包括了社会保险,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上海的最低工资是高于深圳的最低工资的。我们是单一制的国家,但是对于很多法律概念,各地理解不一致,这严重地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应该统一。

3、做实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从另一个方面说,我们国家只有个别劳动争议,没有集体劳动争议。因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工会,我们有工会,但不是工人自己组建的工会,工会最常做的事,发米,发油,发电影卡,组织打球,组织爬山,组织户外活动。因没有工会,更不要说罢工权了,在集体协商时就很难为工人说话,谁代表工人去谈判涨工资,谈判不成又不能罢工,谈判也是个纸老虎。所以,在个别劳动争议中,劳动基准就不断上涨,最低工资就是其中不断上涨的基准之一。工资本身就属于劳资合意的内容,可是资强劳弱,在工资问题中劳方的话语权不够。在劳动合同订立之间,劳资双方是平等的,可以自由协商。但是这个协商的力度也是有限的,政府不见得非要拉低架,不如给予工人一定的空间,让劳资双方来协商解决。

最低工资只是一个保障,我们切不可以杀鸡取卵,竭泽而渔。政府对于生存保障方面的事很多,发展经济、消灭贫困、完善社保等都要做。因为在一线办案,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就切身体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合同法出来后,国务院马上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公益岗位从经济补偿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解放出来,这说明了什么,公益岗位无法承受劳动合同法的成本。面对严厉的劳动合同法,聪明的企业为了规避成本,大幅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火了,劳务派遣为什么会火?劳务派遣是三方关系,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构成一个完整的雇主关系,用工单位承担用工的成本,用人成本由劳务派遣公司负担,所以用工单位成本低了,同时用工更灵活了。2012年人大修改劳动合同法,规制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又发展了。各位观众,不但是很多企业将保安、保洁等外包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也是这么做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从有经济实力的大雇主换成了实力更小的雇主了。这些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岗位多是低收入劳动者,受影响的是谁,我们别说那么多理论,眼见为实,受影响的就是这些低收入劳动者。

不管是最低工资,还是劳动合同法,凡是不合市场规律的,总是被市场所规避。当然你可以强行推动,市场也自然会给你反应。最低工资的好与坏,利与弊,存与废,公平与效率,是争议很大的问题,不是本文所能论证的,但是我想说的是,不要把最低工资当成面子工程,最低工资不完全是好事,对最低工资要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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