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

年终奖的个税计算方法

2015年马上就要过去了,各大企业都在对过去一年进行总结回顾,并按照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年终奖赏。那么在发放年终奖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年终奖的个税计算适用“除以12的税收优惠办法”,即用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但在具体操作中,月收入的不同及年终奖发放方式的不同,都将导致个税计算方法的不同。今天,小编将对不同情形下年终奖的各种计税方法进行总结归纳。

一月工资收入不同,年终奖的计税方法不同目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当员工获得年终奖当月的收入超过3500元时,发放的年终奖直接适用年终奖优惠办法。当员工获得年终奖当月的收入低于3500元时,需要先扣除当月收入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再适用优惠办法。1月工资收入高于3500元的个税计算小张2015年12月工资6000,年终奖36000,无其它收入。

工资部分应缴个税:(6000-3500)3%=75元

小张年终奖(36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年终奖部分应缴个税:3600010%-105=3495元

因此,小张2015年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570元。

2月工资收入低于3500元的个税计算小李2015年12月工资2000,年终奖36000,无其它收入。小李当月工资2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无个人所得税。则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3500-2000=1500元。

那么小李年终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6000-1500=34500元。34500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因此,小李2015年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6000-1500)10%-105=3345元。

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1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单位的年终奖适用个税优惠办法,而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则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税。小黄2015年12月工资5000,取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小黄本企业年终奖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24000除以12,其商数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小黄本企业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为:2400010%-105=2295元。

根据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适用一次的规定,小黄在兼职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应合并在其当月工资中计税,即:(5000+6000-3500)20%-555=945元。

如果兼职单位按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60003%=180元。

同时本企业代扣代缴了小黄该月的工资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

那么,在汇算清缴时,小黄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945-180-45=720元。

2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可以适用个税优惠办法,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优惠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小何2015年年薪12万元,每月发放工资5000元,2015年12月按照绩效考核补发2015年度剩余年薪60000元。那么该部分剩余年薪的个税计算如下:

当月内取得的年薪,除以12个月,即5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因此,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20%-555=11445元

3补发年终奖需要在发放时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取得除年终奖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年终奖本月发放了一部分,并按税法的有关规定交纳了个人所得税,其后一个月又补发了另一部分年终奖,那么该部分年终奖便不能与上月的年终奖合并适用个税优惠办法,而是应合并到第二个月的工资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4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可以适用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办法。例如,一些应届毕业生7月份进入公司工作,在其年终奖计税时,仍然可以适用个税优惠办法。

附录: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3%0
所得额1500至4500元10%105
所得额4500至9000元20%555
所得额9000至35000元25%1005
所得额35000至55000元30%2755
所得额55000至80000元35%5505
所得额超过80000元45%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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