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可以得知,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在劳动关系建立满一月后第二日起至满一年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超过一年则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即用人单位最多应当支付不超过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之后满一年之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在劳动关系建立一个月之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此期间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双倍工资。此时,支付双倍工资不受十一个月的时间限制,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均可提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以上两种情况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很少存在争议。此外,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亦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当要了解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用人单位权益的保障,这将有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稳定。
因为在我国劳动关系领域仍然存在强资本弱劳工这一特点,故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