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除了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必须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要依据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可以参考的条文有: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而且,还可以立即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其他赔偿金。

  案例分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赔偿如何计算

小赵和小李于2005年4月15日一起入职天津某公司,月薪人民币4000元。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4月15日,公司与小赵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4月15日至2008年4月14日。而小李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被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现在他们有一些疑惑,自己能不能得到经济补偿?

问题1:2008年4月14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向小赵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问题2:2008年3月30日,即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违法强行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分析」:对于问题1,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公司与小赵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4月14日终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当向小赵支付经济补偿2000元(月薪4000元×0.5个月),小赵2005年至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问题2,用人单位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在2008年3月30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小李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2005年4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2年零8个半月)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3个月×4000元=12000元。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0日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注意支付的是赔偿金而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4000元×0.5个月×2倍=4000元,总计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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