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如下规定: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广东省关于产假工资的一个基本清晰的脉络:
1、享受基本产假待遇的期间(即社保部门支付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间,包括顺产假98天,难产假30天,多胞胎假、流产假)员工工资由社保部门支付,支付标准是员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2、若生育津贴高于原工资标准,高出部分无须退还或者用人单位少于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的部分必须补足;若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必须补足。
3、原工资标准是指员工生育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这里,本律师理解这里的月平均工资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月平均工资按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4、注意,生育津贴单位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80天奖励假如何发放工资的问题,因为生育津贴是不包含这80天的奖励假和深圳15天的晚育假(据官方称也将取消)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可见,妈妈们享受这八十天的奖励假时,工资应该参照全勤时的标准发放,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奖的发放。当然,本律师认为如果工资制度(该工资制度须经过员工签字确认)中规定了和工作业绩挂钩的工资或奖金项目,则奖励产假期间没有业绩的则可以无须发放这类项目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