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满10年以上)年满55周岁,女工人(或工勤岗位)50周岁,社保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但是各个省份由他自己的退休规定以及延迟退休方案?江苏在退休年龄这方面有哪些规定呢,详情如下:
一、国家层级规定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备注:该(四)(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已被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取代,之后不存在工伤退休。)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169号) 劳动部1992年下发的《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4、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5、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6、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7、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8、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
9、2004年7月21日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第五条规定: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10、*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11、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18个城市(上海、天津、齐齐哈尔、哈尔滨、长春、沈阳、唐山、太原、青岛、淄博、常州、蚌埠、武汉、株洲、柳州、成都、重庆、宝鸡)五、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12、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八、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规范企业破产国发[1994]59号文件及本通知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适用于试点城市市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不包括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擅自使用试点城市有关破产法规政策的,要依法予以纠正,由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善后措施。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文件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不予核销,该损失由银行在其上缴当地的营业税中抵扣,处理结果报全国领导小组。 附件: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共111个)上海 天津 齐齐哈尔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唐山 太原 青岛 淄博 常州 蚌埠 武汉 株洲 柳州 成都 重庆 宝鸡北京 石家庄 呼和浩特 大连 南京 杭州 宁波 合肥 福州 厦门 南昌 济南 郑州 长沙 广州 深圳 南宁 海口 贵阳 昆明 西安 兰州 西宁 乌鲁木齐 银川鞍山 抚顺 本溪 洛阳 吉林 包头 大同 芜湖 黄石 九江 佛山 绵阳 自贡 牡丹江 佳木斯 韶关 湛江 汕头 锦州 丹东 营口 乐山 内江 烟台 潍坊 徐州无锡 南通 襄樊 十堰 宜昌 安阳 平顶山 开封 邯郸 保定 秦皇岛 铜陵 安庆 滁州 四平 通化湖州 嘉兴 桂林 梧州 长治 阳泉 赤峰 乌海 湘潭 岳阳 个旧曲靖 鸡西 伊春 三明 南平 景德镇 新余 咸阳 渭南 天水 白银 六盘水 石河子拉萨 石嘴山。
1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69号)江苏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执行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的范围,原则上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不能任意扩大。考虑到目前国家确定的兼并破产项目中,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军工企业大多地处偏远,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安置难度比较大,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将破产企业职工提前5年退休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经国务院批准的兼并破产项目中非试点城市的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14、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10月9日[2000]33号)
一、关于职工提前退休条件关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具体条件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
15、*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 1、关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发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养老金发放标准按规定适当扣减。
1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特有工种是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5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你局关于41个电子行业特有工种是否可作为“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请示(深社保报[2002]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1998年以来,国家没有审批过新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电子行业特有工种,是一种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依据的技术工种,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不能作为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依据。
从国家层面规定看,退休年龄标准为:
1、男年满60周岁;
2、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前非管理或技术岗位)、女管理或技术岗位55周岁(技术岗位则原则上需根据“评、聘结合” )、女干部年满55周岁;
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4、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
6、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
二、江苏省级规定
1、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8号二、实行管理技术岗位申报制度1、各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本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名录,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各企业确定的管理技术岗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按附表(三)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本行业或企业管理技术岗位的名录,以及该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2、申报名录和资料作为各企业工人身份女职工办理退休的依据之一。3、干部身份的职工退休年龄的核定,仍按照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三、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的约定1、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种或岗位名称是工作内容的重要体现形式。各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以及岗位(聘用)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企业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岗位(聘用)合同中的工种或岗位,应与职工实际从事的工作相一致,与国家规范和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名称以及上报我厅的管理技术岗位名称一致。2、企业依法变更职工工作岗位,应相应变更劳动合同以及岗位(聘用)合同。如变更工作岗位但未相应变更劳动合同以及岗位(聘用)合同的,仍以原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确认职工退休的条件。
2、《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十八条 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3、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规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第六规定,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按《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确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女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时,凡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5、原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39号)决定,将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相关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89号)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实施)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8、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苏人社发〔2010〕270号) 一、新聘(转)岗位人员工资如何确定?根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规定要求,新聘(转岗)人员应从本单位岗位设置后新聘岗位的下月起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照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等正常工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7〕186号)文件规定确定。二、“双肩挑”人员的工资如何确定?按照原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通〔2006〕332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任后,如同时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双肩,挑”)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其中一个岗位执行相应序列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选择后,如本人的管理岗位等级(职级)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未发生变动的,不得变动工、资序列。其他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也按其所选择的岗位序列执行。同时,在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时,如工作人员岗位等级未发生变动,则一律按其现行工资所对应的岗位序列相应调整工资标准,不得变动工资序列享受另一岗位序列的工资标准。三、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后工资待遇如何确定?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文件规定由工勤岗位聘任至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所聘岗位确定。四、因岗位设置比例、数量限制,不能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人员工资待遇如何确定?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4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我省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如因岗位设置比例、数量的限制,不能相应聘任的,则可根据“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的规定要求,聘任至相应岗位过渡(首次岗位聘用时,超过核准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其工资待遇按所聘岗位确定。五、高职低聘及原为专技或管理岗位转聘到工勤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对于符合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4〕200号)有关规定相关条件的人员(受处分人员除外),其工资待遇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高职低聘及原为专技或管理岗位转聘到上勤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仍按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等正常工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7〕186号)文件规定执行。六、2006年7月1日工改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前己办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人员是否比照事业单位同条件人员重新计算退休费?对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且,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比照事业单位同条件人员在核准的岗位设置范围内“模拟”确定其退休前岗位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如按此办法确定的岗位等级高于办理退休手续前岗位等级的,可按新确定的岗位等级重新计算退休费,并从本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下月起执行。六、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实施岗位聘用,并从岗位聘用后的下一个月开始,按照新聘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9、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中工勤人员跨岗位类别聘用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2〕426号)七、根据《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04]63号)精神,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方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对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勤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转岗竞聘。
10、江苏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75号)
根据江苏省的规定,退休年龄标准为:
1、男年满60周岁;
2、女干部年满55周岁;
3、女工人年满50周岁,生产岗位50周岁,但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5周岁;
4、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5、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但属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注:1986年10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7、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第(三)项缴费年限15年以上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8、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
9、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第(三)项缴费年限15年以上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选择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选择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0、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