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

海南病假工资规定,海南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如何计算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

(一)病假二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病假超过二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四)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第五条 第五条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一次性的年终奖金。
第七条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八条 对间断休病假的工作人员,病假按当年累加计算。
第九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的,按事假对待。事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待遇:
(一)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工资停发。
(二)事假期间,工作人员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生活待遇。
(三)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不得享受当年一次性年终奖。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的假期,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
部、财政部(83)侨政令字0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假
期工资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假期,按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
动保护规定〉办法》办理,即哺乳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
资的75%计发。

劳动部文件: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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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5〕236号]: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注意!并非所有的癌症均能享有24个月医疗期,仅有癌症转移的情况才可以申请。若仅为良性肿瘤,按医疗期规定期限实行。只有确诊的或者经鉴定的精神病才享受24个月医疗期。若仅为疑似精神病,则医疗期期限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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